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止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示之標示方法及規格 (103/05/28 廢止)
公(發)布/函頒日期: 91/04/01
廢止日期 103/05/28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30822608 號函
  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9082492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9082104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7082297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5 點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70820521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20093293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5  點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內政部(91)內授消字第 0910088378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5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