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 113040040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調字第 1050900456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分級列管實施規定;新名稱: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分級列管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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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調字第 09809004455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3 點
(原名稱: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分級列管實施規定;新名稱: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分級列管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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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內政部消防署九十消署調字第 90I0004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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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八消署調字第 88I0125 號
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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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四消署調字第 8451021
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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