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3160033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新名稱:各級消防機關(構)
人員遴用標準) |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4009154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79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4 條第 4 款、第 5 條第 4 款
、第 7 條、第 8 條、第 12 條、第 13 條、14、第 15 條第 1 項
第 4 款 所列屬「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日起改由「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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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2009336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5、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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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90)台內消字第 9063386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施行
(原名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指揮及救災人員遴用標準;新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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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內政部(87)台內消字第 877438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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