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變更編定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容許使用計畫書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用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附件三)(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八)經開業建築師核章之土地使用計畫平面配置圖及地理位置圖(註明
建蔽率及容積率,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九)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書(包括鄰近地上設施及其與容器儲存設施間之
距離)。
(十)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治(制)計畫(依規定免提具者免附)。
(十二)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申請容許使用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