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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一、加強救災民力訓練,溝通彼此觀念、作法,提升整體救災品質。
二、促進民間協勤能力,有效整合民間力量,達到全民消防的目標。
貳、執行構想:
一、由各消防單位就轄內平日積極協助救災之團體,視補助經費狀況統一
    輔導其成員實施各項救災、救難及救援等訓練。
二、轄區消防機關訂定訓練實施計畫,由各社團負責人擇優遴選種子教官
    實施訓練。
三、未來將積極爭取經費,協助各消防單位統合所有轄內與消防任務相關
    之立案社團力量,發揮民間無窮之救災資源。
參、執行方式
一、輔導對象
    民間團體接受本署 (或轄區消防機關 )輔導實施各項救災、救難及救
    援等訓練,應具備左列條件
    1.經社會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消防機關為其主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救災社團。
    2.社團章程所定設立宗旨及任務主要係從事救災、救難及救援工作。
    3.未來能協助並配合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難及救援工作者。
二、辦理程序
    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 (警察局) 應訂定訓練實施計畫,並檢附
    左列文件函報本署。
    1.消防機關輔導民間團體訓練實施計畫書。
    2.轄內與消防任務相關之民間救難團體統計表 (附件一) 。
    3.經費需求概算書。
    4.師資與課程編排表 (師資應註明學經歷及現職,另課後應排測驗時
      間) 。
    本署審查右列文件通過並核定各消防機關補助金額後,依所報訓練計
    畫施訓,並於結訓後十日內檢據報本署核銷 (倘需預撥金額應先提出
    申請,並以總額三分之一為限) 。
三、經費支應
    1.訓練經費參照本署「輔導及委託民間團體加強各項救災、救難及救
      援等訓練費用標準表」 (如附件二) 支應。
    2.本年度各單位經費支應,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四、配合措施
    1.社員名冊、受訓狀況、裝備器材配置清冊、無線電頻道、代號等與
      救災相關資訊,應主動提供消防單位建檔列管並隨時更新。
    2.建立與消防單位之快速連繫管道,每年舉行座談會或聯合演習至少
      乙次,溝通觀念作法與提升救災整體功能。
肆、執行注意事項
一、各消防機關應請自行遴聘之授課教師先行出題 (每人是非、選擇題各
    出三十題) ,交本署彙整統一製發試題卷,於結訓後之學科測驗時間
    施測,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發給結訓證明書。
二、為利經費控管,實施訓練時間至遲規劃至會計年度結算前一個月 (即
    十一月一日止 )。
三、訓練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訓練結束十日內,應即檢附原
    訓練計畫影本、受訓社團名稱、人員名冊、施訓項目 (格式如附件三
    ,一式二份,以磁片存檔,一併函報) 、成果資料及相關支出憑證【
    含經費支出總明細表,請示單 (或簽) ,另倘購買資本門部分之器材
    應列冊由專人保管】並開立收據 (或發票) 函報本署辦理核銷撥款事
    宜。
四、本署得就訓練項目實際需要,酌予修訂訓練課程與時間。
伍、督導考核
一、各消防機關輔導民間團體辦理訓練期間,本署及地方消防單位得隨時
    派員督導並實施考核﹐若發現有違反本執行規定,爾後本署不再受理
    該消防單位輔導訓練案,若涉及不法,函送法辦。
二、辦理本署輔導訓練績效優良之消防單位,於結訓後,相關出 (不) 力
    人員,由各消防機關視狀況辦理獎懲事宜。
陸、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