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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人員服務守則 (99/01/05 公發布)
一、為提升消防人員執行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及其他消防勤(
    業)務之工作紀律與專業素養,實踐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之核心價值,以提供全民優質之服務,特訂定本守則。
二、消防人員應廉潔自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參加不正當之飲
    宴應酬活動,不得吸食毒品、賭博財物及其他有損消防人員形象或信
    任之行為。
三、消防人員執行職務,應超然公正,保持行政中立,不因政治立場而有
    偏頗。
四、消防人員執行職務或為民服務時,應嚴守法紀,恪盡職守,誠信公正
    ,遇有利益衝突或職務相關之媒介,應主動迴避,不得假藉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意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當之利益,更不得要求、期
    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關或受服務者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
五、消防人員服裝儀容應端莊整潔,執行勤務時應出示消防人員服務證。
六、消防人員應培養人文關懷與多元文化素養,以民眾福祉為念,主動服
    務,對人民之需要及所遭遇之困難與問題,應注意應對禮儀,本同理
    心即時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照護。
七、消防人員平時應加強車輛、器材整備,強化公物管理,非經許可不得
    以私人目的使用或攜出。
八、消防人員應鍛鍊體魄,保持最佳體能,並踐行終身學習,持續精進專
    業能力,積極充實職務知能,並熟悉主管法令及相關政策措施,以提
    昇服務品質。
九、消防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因執行職務知悉或持有之公務機密或個人
    隱私資料,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十、消防人員執行職務應講求效率,簡化程序,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確實
    服從上級命令,並接受主官之勤務指揮調度,災害搶救現場應服從指
    揮官派遣,不得有藉故逃避之行為。
十一、消防人員如有違反本守則規定者,按其情節,依消防人員獎懲標準
      或其他相關規定懲處,其觸犯相關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