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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內政部主管之重大災害發生時
    ,國際救援隊來臺支援救災任務運作更為順遂,爰訂定本要點規範國
    際救援組專責人員編組任務及作業事項,以處理國際救援隊相關事宜
    。
貳、相關規定
    行政院一 00 年五月十日院臺忠字第一 0000 九六五六八號函修正「
    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
參、編組成立時機
    當國家發生重大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決定接受國際救援隊來臺支
    援救災時,本署隨即調派緊急應變小組相關人員成立國際救援組(以
    下簡稱本組),以緊鄰情資研判組旁之幕僚區席位(本署緊急應變小
    組後勤組待命區域)為作業空間,並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運作。
肆、編組及任務分工
    本組設組長一人,由輪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副指揮官人員兼任,統籌
    國際救援組全般事宜,設副組長一人,由業務單位之簡任級人員兼任
    ,襄助組長負責國際救援組全般事宜。
    本組下設處理小組及協調小組,其編組及任務分工分別如下:
一、處理小組:
    設小組長一人,由業務單位之科長兼任,小組下設組員二至四人,由
    輪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參謀組人員調派擔任。處理小組任務如下:
(一)將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組所提供規劃國際搜救隊支援救災地點建
      議,簽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核示。
(二)彙整國際救援隊所提需求,循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機制簽奉指揮
      官核定後交付相關部會辦理等相關事項。
(三)其他交辦事項。
二、協調小組:
    設小組長一人,由輪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組小組長人員兼任,小
    組下設組員二至四人,由輪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組人員調派擔任
    。協調小組任務如下:
(一)負責與中央協調官保持密切聯繫,彙整國際救援隊工作日誌(詳附
      件一)等相關事項。
(二)彙整中央協調官轉報國際救援隊相關待處理事項轉交處理小組辦理
      。
(三)其他交辦事項。
伍、中央協調官選派及工作事項
一、中央協調官選派原則:
(一)由本署具語言專長者組成,必要時,得將科技中心、紅十字會、中
      華搜救總隊、學校等可提供救災協助的專家學者、志工、救難人員
      等納入隨同配合各國救援隊作業,以提升救災能量。
(二)依救援隊國別,採一隊一至二人方式選派。
二、中央協調官工作事項:
(一)隨同國際救援隊作業,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進駐直轄市、縣
      (市)災害應變中心。
(二)出發前填載「國際救援隊支援災害搶救任務派遣單」(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傳真至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三)負責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協調聯繫工作,進駐災區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後,每三小時(或必要時隨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回報災害處置狀況(依國際救援隊工作日誌格式填報)。
(四)其他交辦事項。
三、中央協調官由本署自通過語言檢定名單中依人員單位、任務及通過語
    言檢定級別挑選,選派時依語言類別及實際選派人數,循序調派,如
    有因故需變更者,由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參謀組報請輪值副指揮官轉報
    署長核定;另視實際情況需要,得隨時檢討調整中央協調官名冊。
陸、應行配合事項
一、國際救援組編組成立後,組內成員及中央協調官原擔任本署緊急應變
    小組各編組之任務,由各編組組長於同組內調度人力分擔執行任務;
    若人力不足時,再報請副指揮官(本署主任秘書或副署長)決定協調
    其他編組支援必要人力。
二、本署調派科技中心、紅十字會、中華搜救總隊、學校等可提供救災協
    助的專家學者、志工、救難人員等隨同各國救援隊作業時,得核實支
    應配合調派之民間人員差旅費(原則比照公務員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
    )及保險費(接受調派期間投保最高保障限額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意
    外保險及新臺幣五萬元傷害醫療保險)。
柒、執行有功人員由本組簽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