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一百六十八輛,
其餘各式消防車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汰換
。
2.獎勵補助符合「無十八年以上老舊消防車」及「逾齡比低於百分
之十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每符合一項可於救助器材車
額度內(直轄市二輛,一般縣(市)為一輛)購置所需車種,共
計二十輛,另考量離島地區執行跳島援助或增加傷病患後送方式
得變更購置救生艇,且須由受補助機關先行提報計畫經本部核定
後始得動支。
3.獎勵臺灣本島北、中、南、東四區各擇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購置多功能後勤補給車各
一輛及資訊整合平臺指揮車各一輛,共八輛。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九億三千
六百五十萬元,補助之車輛共計一百六十八輛,其各式車輛單價推
估、各年度經費需求推估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
之分配如附表一至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