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
及苗栗縣政府。
(二)執行機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竹市消防局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及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異地新建消防廳舍:臺中市后里分隊、臺南市第四大隊、南科分
隊及特搜大隊、新竹縣寶山分隊及苗栗縣銅鑼分隊。
2.原地整建或增建消防廳舍:新竹市埔頂分隊及苗栗縣頭份分隊。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自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地方辦理消防廳
舍整建編列預算新臺幣(以下同稱)十一億三千零九十五萬六千元
,其中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九億四千一百六十一萬二千元,按當年度
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補助,地方配合款一億八千九百三十四萬四千元
,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如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