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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修申報受理作業
(一)受理方式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各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
(二)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流程圖。
(三)注意事項
      1.受理申報時,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檢修報告書等相
        關文件(管理權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委任書),
        並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如附件二)一式二份
        ,蓋章受理後,一份自存,一份交付管理權人或受委任代理人。
        經查核申報資料不合規定者,應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
        告知補正或改善。
      2.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營業)場所,
        應依實際用途辦理申報。
      3.受理申報時,應一併查核前次檢修申報之日期,確認甲類場所檢
        修時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檢修時
        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4.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檢修申報方式以輔
        導採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
        分應一併申報。但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已就建築物共有及共用部分
        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者,該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已
        檢修部分,得免檢修,判定欄以「/」註記,並於備註欄說明。
      5.受理申報及複查情形應填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公務統計報
        表」(如附件三),並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輸入公務統計系統
        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二、複查作業
(一)對象
      各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應建立列管清冊或以內政部消
      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
      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二)複查方式
      1.確認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場所逾期尚未申
        報備查者,於各類場所申報備查期限翌日起一個月內派員複查,
        並依規定處理。但已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舉發並
        裁處者,得免派員進行確認性複查。
      2.專業性複查:
     (1)應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就已申報備查之各類場所訂
          定年度複查計畫,依預定時程表進行專業性複查,對於申報備
          查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之場所,應優先排定複查。
     (2)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
          ,執行下列事項,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有無不實檢修或違反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之情事,並將複查結果填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
          (如附件四),於複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A.依「檢修申報複查查詢事項紀錄表」(如附件五),詢問管
            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辦理檢修申報之過程,及其所委託消防
            設備師(士)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執行情形,必
            要時得填具查詢結果作成紀錄。
          B.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視轄區狀況,
            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下:
         (A)滅火器:滅火器之壓力表、張貼之標示及檢修環等(每三
              層至少抽查二支以上,但全部滅火器低於十具者,應全部
              檢查)。
         (B)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試驗。
         (C)室外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外消防栓進行放水試驗。
         (D)自動撒水設備:屬密閉式撒水設備者,於一處末端查驗閥
              進行測試;屬開放式撒水設備者,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E)水霧滅火設備: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F)泡沫滅火設備:選擇一區進行放水試驗,必要時得測試檢
              修時泡沫原液之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
         (G)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試,於一處測
              試警鈴音響音壓及用加煙(或加熱)試驗器對探測器進行
              動作試驗(每三層至少測試二個)。
         (H)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之受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三
              個以上。
         (I)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
              音壓測試(每三層至少測試二個)。
         (J)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及最低樓層之機械排煙
              進行測試。
          C.複查後應將所進行測試之項目、地點等詳載於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如無法依必要抽測項目進行測試時,
            應於備註欄載明原因。
(三)結果處置
      1.發現管理權人逾期未申報備查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逕行舉發及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追蹤管制。
      2.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3.消防設備師(士)有不實檢修或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
        法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逕行舉發;另發
        現未由具消防設備師(士)資格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者,
        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
      4.檢修機構有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者,應依消
        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逕行舉發。
      5.複查後應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檢修申報複查查
        詢事項紀錄表併同檢修申報相關書、表妥為保存歸檔。
(四)注意事項
      1.執行專業性複查,應排定複查時間,並事先通知管理權人〔得同
        時通知負責檢修之消防設備師(士)到場並攜帶檢修器材會同測
        試〕派員配合複查。
      2.執行複查以在日出後,日沒前為原則。但複查對象於夜間營業或
        經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3.服裝整齊,並佩戴證件。
      4.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法律糾紛。
      5.儘量避免影響該場所之工作或營業,如需拆開或移動設備時,應
        請管理權人派員配合。
      6.特殊設施場所,應請管理權人派相關技術人員配合。
      7.消防機關應隨時督導複查工作。
三、宣導工作
(一)檢修申報制度宣導資訊,得透過各種方式周知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
      。
(二)說明檢修申報之程序、期限,其採郵寄申報者,應以雙掛號寄至當
      地消防機關。
(三)建請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檢修消防安全設
      備時,應派員會同檢查。
(四)利用當地消防機關全球資訊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等大眾傳播媒體
      ,播放宣導短片及刊登宣導資料。
四、督導考核
(一)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
(二)本署對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定期、不定期評比考核,
      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