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防機關應由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負責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受
理調閱、複製之申請,影音資料之建檔、保存流程及期限,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建檔:
1.消防人員於勤務結束後,應於翌日前將影音資料轉入專用電腦或
外接擴充硬碟保存。
2.因故無法完成建檔,應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保存流程:
1.指定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
2.依年度及月份建立影音資料夾。
3.檔案名稱之命名以至少具西元年月日八碼加上勤務相關案號為原
則。
(三)保存期限:
1.影音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至少保存一個月。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延長保存期限至三個月:
(1)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
(2)釐清執勤爭議或調查所需。
2.影音資料保存期限過後,至遲應於建檔完成之日起一年內銷毀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