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技術規格:
(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確認該標準是否有修
      正及其適用範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提出採購申請之需
      求單位(以下簡稱需求單位)綜合考量,比照辦理。
(二)需求單位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應切實依照採購法第二
      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採購標的是否有國際或國家標
      準之適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1.國際標準之適用: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PEC)一九九六年決議認定之二十七個國際標準組織包括 BIPM
        、 BISFA、 CAC、 CCC/CCD、 CIE、 CISPR、 IAEA/AIEA、IATA
        、 ICAO/OACI、ICRU、 IDF/FIL、 IEC/CEI、IFLA、 IIR/IIF、
         ILO/OIT、 IMO/OMI、IOOC/COI、 ICRP/CIPR、 ISO、 ITU/UIT
        、 OIE、OIML、 OIV、 UIC、UNESCO、 WHO/OMS、 WIPO/OMPI。
      2.國家標準之適用: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利用國家標準 CNS
        檢索系統(http://www.cnsonline.com.tw/)查詢。
      3.無國際標準且無國家標準者,始得適用其它地區性標準(如 EN
        、NFPA、 JIS、 ACI、ASTM  等)或訂定較嚴之標準並應依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函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
        行注意事項辦理,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三)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需求單位應成立規格小組(得由本署業管
      人員、縣(市)消防機關或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原則於預算年
      度二月底前完成規格訂定並簽送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如前有雷
      同之招標案例、規格條件簡單或委由規劃設計等技術服務廠商辦理
      者,經簽准得免成立規格小組。需求單位應依前述期限列管預算執
      行時程。
(四)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施行
      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等相關規定辦理,
      以減少採購案件發生異議、陳情、檢舉等爭議。
(五)巨額以上採購案件,需求單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
      益分析作業規定,經簽准再移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採購項目屬共同
      供應契約項目者,應依內政部消防署集中採購電子化作業須知辦理
      。
(六)技術規格訂定後,需求單位應依採購案件需求,併同檢附採購案件
      申請書(如附表一)、預算金額表(如附表二)、規格審查表(如
      附表三)、驗收審查表(如附表四)、財物採購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五,查核金額以上適用),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移
      送採購單位作為招標文件制定依據。
(七)核准之規格文件,由需求單位填具採購案件移辦複核單(如附表六
      )確實完成複核後,併同規格電子檔,移採購單位再複核後憑辦招
      標作業。
四、招標及監辦:
(一)需求單位擬定技術規格後,交採購單位依據採購法令,訂定招標文
      件(如投標須知等),辦理上網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進行後
      續採購程序。另採購案件規格資料係委由規劃、設計或履約業務之
      專案管理廠商擬定時,其招標文件之契約稿撰擬事項,應併由規劃
      、設計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廠商辦理。
(二)巨額工程採購依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需求單位成立採購工
      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
      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依「內政部執行政府採購法上級機關監辦作
      業原則」規定辦理。需求單位應派遣科長以上人員(或授權代理人
      員)率同承辦人出席。採購單位應每半年填具「內政部授權所屬機
      關自行監辦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決標報告表」報部備查。
(四)採購單位應於開標或驗收前以採購案件通知書(如附表七)通知開
      標或驗收主持人、需求單位、監辦單位派員辦理開標、驗收、監辦
      等事宜。
(五)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之監辦,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
      辦採購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件
      之監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
(六)流標或廢標案件,為增進採購效益,除特殊情形外,應由採購單位
      於流標或廢標紀錄作成後,即刻上網辦理下次招標且不受三家投標
      廠商限制。若經三次流標或廢標者,採購單位應將案件移還需求單
      位檢討後再辦。
(七)需求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應個案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可。採購單位應每半年填具「內政部所屬一級機關暨地政機
      關分批辦理採購案件報告表」報部備查。
五、底價訂定:
(一)底價訂定原則,除下列情形外,均應訂定底價:
      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3.小額採購(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二)有前款不訂底價情形之一者,應由需求單位於申請採購時敘明下列
      事項:
      1.理由。
      2.決標條件(如以固定金額或固定費率)。
      3.決標原則(如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三)本署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及底價核定人依「內政部消防署採購案件
      底價、開標、驗收人員權責區分表」通案授權規定辦理。
(四)需求單位應填具底價表(如附表八)、預估金額分析表(如附表九
      ),載明預估金額及其評估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底價核定
      人核定。
六、開標審標:
(一)資格標由採購單位依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如附表十)於開標當場
      辦理審查,並由監辦單位檢視程序,資格標審標結果陳請主持人宣
      布後,續辦理價格標事宜;若依招標文件規定需進行規格標審查者
      ,則移請需求單位辦理規格標審查或辦理評選作業。
(二)需進行規格標審查者,應於資格標宣布後,由採購單位會同當場與
      會人員,彌封投標廠商規格文件一份後,再移需求單位於指定場所
      辦理審標,彌封文件應於決標後併案存檔,以作日後爭議時佐證文
      件。
(三)需求單位審標人員除需求單位之人員外,得由規格小組成員協助審
      標。其須辦理評選者,應依工程會令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
      理。
(四)廠商資格(規格)審查作業,應於指定之審標場所進行,審查文件
      不得攜離該場所。審查作業未及於下班前完竣者,該場所應於人員
      全數離場時,由採購單位會同監辦單位籤封並於次上班日由上述人
      員(採購單位會同監辦單位)拆封後續予審查。
(五)辦理廠商資格(規格)審查期間,監辦單位實地監視時應全程監辦
      程序,採購單位全程錄影。
(六)規格標審標人員應依招標文件及規格規定審標,需求單位審查期間
      有疑義者,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七)開標場所辦理資格開標及決標時,採購單位應進行錄影,錄影資料
      併同採購案件存檔。
十六、本署所屬機構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十七、其他參考事項:
  (一)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二)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三)本署集中採購電子化作業須知。
  (四)內政部所屬一級機關暨地政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權責一覽表。
  (五)本署辦理採購案評選作業說明。
  (六)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
        程序。
  (七)本署樣品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八)本署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消署企字第○九七一三一三四四三號函
        發之「驗收作業改進方案」。
  (九)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請參閱採購法令彙編)。
  (十)工程會函頒之採購契約範例(請參閱採購法令彙編之採購契約要
        項)。
  (十一)本署採購案件底價、開標、驗收人員權責區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