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壹、實施依據及目的:
一、依據:
    行政院 95 年 5  月 3  日第 2988 次會議  院長提示「為使第一線
    實際執行救災工作的消防人員能夠提升救災(包括救火、救水、救難
    )及急救技術(如 CPR)的能力,消防署除應加強災害現場指揮官的
    決策能力及各項相關訓練外,也應建立一套機制,例如辦理消防人員
    救災及急救技術的能力分級,嚴加考核,並推動全國警消及義消都應
    具備該項能力。同時透過相關的比賽,公布評比結果並據以獎勵,促
    使地方首長重視消防人員的訓練」及行政院秘書長 95 年 5  月 18
    日函送  院長批示「依院會提示確實辦理,即建立機制、律定辦法、
    嚴訓練、明賞罰」辦理。
二、目的:
    為提升消防人員人命救援能力,熟練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技巧,並促使
    地方政府首長重視渠等訓練,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貳、實施期程:
    自 102  年起由消防機關自行排定日期辦理測驗,每年至少辦理 1
    次,於 1  個月前將測驗日期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參、受測人員選定:
    由消防機關就外勤人員進行抽選,方式如下:
一、年齡在 30 歲以下之男性列甲組,31  歲以上 40 歲以下之男性列乙
    組,女性及 41 歲以上 55 歲以下之男性列丙組。
二、各消防機關自行抽選出 35 名(但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與金門縣消防局
    均為 20 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為 10 名,基隆港務消防隊與臺中
    港務消防隊均為 5  名,花蓮港務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均為
    2 名)參加測驗。
三、消防機關於測驗當日安排適當場地,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並指派業務
    單位主管到場參與。參加抽測人員應攜帶個人服務證以供身分辨識,
    未依時出席者,以零分計算個人成績。
肆、個人考評:
一、考評項目比重
    考評項目如附表 1,其比重規定如下:
(一)負重訓練:15%。
(二)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10%。
(三)基本繩結:15%。
(四)橫渡架設:15%。
(五)拋繩槍操作:15%。
(六)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15%。
(七)雙節梯加掛梯操作 15 %。
二、評定方式
    以前述得分加總後評定救災能力等級方式如下:
(一)A級:80  分以上。
(二)B級:70  分以上 79 分以下。
(三)C級:60  分以上 69 分以下。
(四)D級:59  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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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團體考評(消防車快速射水),方式如下:
一、受測人員、車輛、裝備及布置
(一)人員:1 組 6  人,其中 2  人為司機,2 人為瞄子手,2 人為副
      瞄子手。
(二)車輛:消防車輛 2  輛(水箱、水庫或化學消防車皆可,且其中擔
      任攻擊車車輛後側應具備可連結 2.5  英吋水帶之出水口)。
(三)裝備:
      1.7 條 2.5  英吋水帶、2 支直線水霧兩用瞄子、1 個分水器(或
        稱雙叉接頭)。
      2.2 個水桶,桶內直徑大於 55 公分,深度大於 80 公分桶間距為
        8 公尺。
      3.2 顆籃球分置於 2  個水桶內,籃球規格以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指
        定用球。
      4.4 具空氣呼吸器(含面罩)。
(四)布置:
      1.2 輛消防車彼此間取 40 公尺(以前車車頭至後車車尾計)間距
        前後停放,前車為攻擊車,後車為水源車,各車停放處的右後側
        均劃長 2  公尺,寬 1.5  公尺格子。
      2.攻擊車之格子放置 2  具空氣呼吸器、4 條水帶、1 支瞄子及 1
        個分水器。
      3.水源車之格子放置 2  具空氣呼吸器、3 條水帶及 1  支瞄子。
      4.競賽場所應為水平地面,且不得使用任何裝置用以加高射水區域
        ,形成由上往下射水之情形。
二、服裝
    6 名競賽人員均著歐式(或美式)消防衣、帽、褲、鞋、防護頭套、
    手套。
三、程序
(一)人員選定
      1.組數:
        本署各港務消防隊及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為 1  組,其餘消防機
        關均應有 3  組受測。
      2.正取:
        每組受測人員除消防機關安排司機 2  人外,其餘 4  人於賽前
        抽出列為正取。但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可
        自行安排 2  人以補足參加受測未達 4  人之缺額。
      3.備取:
        除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無備取人員,其餘
        由消防機關抽出備取 3  人暨指定遞補順位,但本署基隆港務消
        防隊與臺中港務消防隊備取人員則各為 1  名。
(二)計時
      6 名受測人員服裝經消防機關指定人員檢查無誤後,以每車 3  人
      方式上車關門,待人員開啟第 1  道車門下車時刻開始計時。
(三)上裝備
      2 名瞄子手與 2  名副瞄子手下車後前往事先放置於消防車右後側
      地面格子拾取器材,且每人應背上 1  具空氣呼吸器,但面罩可掛
      於胸前。
(四)中繼送水
      水源車隨員部署水帶 1  線 2  條,中繼送水。
(五)水線放水
      1.攻擊車隨員自車後部署水帶 1  線 1  條接分水器後,與水源車
        隨員分別加 1  條水帶並以直線射水方式,成 2  條水線共同朝
        距攻擊車車頭 45 公尺外之第 1  個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
        水桶間應至少距離 15 公尺。
      2.待第 1  個水桶內籃球離開桶內後,由擔任副瞄子手人員其中 1
        名返回分水器關閉接頭上之控制開關將既有 2  條水線停放,且
        攻擊車司機應配合調降出水壓力避免發生意外;另 1  名副瞄子
        手人員則前往攻擊車右後側地面空格取出 2  條水帶轉交各線瞄
        子手。
(六)水帶加一
      1.2 條水線停放後,由各線瞄子手於瞄子與水帶接頭處進行水帶加
        一,原待在分水器旁之 1  名副瞄子手人員即可打開接頭上之控
        制開關放水,並返回瞄子手處共同朝距攻擊車車頭 65 公尺外之
        第 2  個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水桶間應至少距離 15 公尺
        。
      2.副瞄子手執行水線射水及水帶加一測驗過程之操作情形,須返回
        瞄子手處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動作。
(七)射水完成
      射水動作在 2  條水線以直線射水方式使 2  個水桶內之籃球均離
      開水桶時完成並結束計時。
四、注意事項
(一)操作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人身安全,若不幸發生有人受傷情事,在不
      影響競賽進行前提下,該組其餘受測人員可適時遞補其職務接續競
      賽;另若出現水源不足情事,該組成績將以零分計算並不得要求重
      新競賽。
(二)受測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遇有個人裝備掉落應即時撿起穿著始得接續
      下個動作,違者每項掉落裝備加計 30 秒。
(三)消防機關於賽前需設法將 2  個水桶固定(可於各桶內灌注水深
      70  公分之水量,且水面與桶頂之距離需大於 10 公分),如過程
      中發生水桶不幸遭水線沖倒致桶內水量流失或籃球滾出情事,除應
      即時將水桶扶正歸位並將籃球放回桶內接續射水,亦不得要求停止
      計時或重新操作。
(四)水桶應放置於水平地面、開口面水平,且桶身周圍 4  公尺範圍內
      應保持淨空。
(五)受測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進行水帶部署或延長時,應先完成甩出水帶
      動作,不可逕採水線拖行方式,違者每發生 1  次加計 30 秒。
(六)受測人員未完成第 1  個水桶注水使籃球離開桶內動作前,不得預
      先自攻擊車右後側取出供水帶加一之 2  條水帶,違者每先取出 1
      條加計 30 秒。
(七)所有水帶、瞄子不得預先接合,違者 1  處加計 30 秒。
(八)朝水桶射水時,先到位之水線將籃球射出時,另 1  條水線亦需到
      位、出水並射到水桶,始為完成動作,並方得進行水帶加一,違者
      加計 30 秒。
(九)正、副瞄子手射水時之姿勢,考量火場因地制宜因素,可採蹲姿或
      站姿。
(十)應依服裝規定確實穿著,於背負空氣呼吸器時,應扣上腰帶。
五、測驗場地圖示





六、評定方式
(一)消防機關所有參加測驗人員現場評比成績依據等第計算(3 組參加
      者,以平均秒數計算,小數點後以無條件捨去計算)。
(二)車操測驗成績等第如下:
      1.甲等:110 秒(1 分 50 秒)以下。
      2.乙等:111 秒(1 分 51 秒)至 170  秒(2 分 50 秒)。
      3.丙等:171 秒(2 分 51 秒)至 210  秒(3 分 30 秒)。
      4.丁等:211 秒(3 分 31 秒)以上。
陸、督導考核:
一、消防機關之測驗成績(包括:1.個人考評:體技能測驗評分表-附表
    2 至附表 4。2.團體考評:附表 5)及本案相關辦理情形(包括: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併附測驗結果簽陳地方政府首長核閱文件影本、
    外勤人員數-即所有待抽測人數、每測驗項目之數張取樣照片-電子
    檔請燒錄於光碟提供),於辦理完成後 2  週內函報本署。
二、本署得視情況派員至各消防機關督導。
柒、建議獎懲:
一、由消防機關自行依據測驗成績及人員出力情形辦理敘獎。
二、個人考評成績未達 A  級及團體考評成績未達乙等者,應再加強訓練
    至改善為止,辦理情形函報本署。
三、發現有重大行政缺失者,由消防機關檢討失職人員責任,並將辦理結
    果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