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財團法人依第七點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得具體規範董事、
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員工等編制內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
事項,並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當利益之認定基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基準。
(四)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主動說明其
與財團法人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並訂定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之規定,及其申報、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
理程序。
(七)對違反防範方案者採取之處分、懲戒及申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