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七、財團法人應依第五點之遵循法令義務、第六點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中清楚且詳盡地訂定檢舉
    制度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括作業程序、
    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相關規定。
八、財團法人於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時,應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
    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
    ,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財團法人於訂定防範方案時,得分析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內具較高
    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加強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當利益。
九、財團法人依第七點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得具體規範董事、
    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員工等編制內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
    事項,並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當利益之認定基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基準。
(四)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主動說明其
      與財團法人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並訂定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之規定,及其申報、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
      理程序。
(七)對違反防範方案者採取之處分、懲戒及申訴制度。
十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應不定期向其員工或相
      關人員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使其充分瞭解財團法人誠信經營之決
      心、政策、檢舉制度、防範方案及從事不誠信行為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