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年九月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七三六
    六號函核定修正「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二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
    百十年)」為「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三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百
    十一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計畫經費來源為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優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七
      十九輛,其餘各式消防車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
      算汰換。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二億二千
      四百四十四萬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優先補助之消防車輛七十九輛,其各式車輛單價推估、各
    年度經費需求推估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分配如
    附表一至附表三。
四、本計畫經費得分梯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
    宜:
(一)請款: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細表(如
      附件三)、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車輛驗收證明(最後一次請
      款含受補助機關需自行編列經費汰換之三十一輛消防車輛,否則不
      予受理),函送本部審查,並轉報行政院核定,一百十年配賦補助
      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一百十一年配賦補
      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皆以發文日期為
      準)。但消防車輛之購置,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提
      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九、執行進度落後之受補助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強化推動本計畫之執行
    。
    前項情形,於預計交車(驗收)當月未達成進度,經本部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達預定目標者,本部視情節依該進度比例重新核定受補
    助機關實領補助款。
    前項實領補助款計算公式如下:
    實領補助款=原計畫核定補助款*(限期改善完當月執行進度百分比
    /百分百)。
十一、本要點作業流程圖、補助受補助機關優先汰換老舊消防車輛資訊及
      一百十一年底前需全部汰換(含獎勵補助)消防車輛資訊如附錄一
      至附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