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經費得分梯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
宜:
(一)請款: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細表(如
附件三)、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車輛驗收證明(最後一次請
款含受補助機關需自行編列經費汰換之三十一輛消防車輛,否則不
予受理),函送本部審查,並轉報行政院核定,一百十年配賦補助
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一百十一年配賦補
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皆以發文日期為
準)。但消防車輛之購置,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提
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