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施工基準
一、共通施工基準
(一) 螺栓與螺帽應使用符合 CNS 9276 (光面鋼棒) ,或具同等強度以
上與耐久性材料者。另螺紋部分應達 CNS 494 (平行管螺紋) 規定
之標準。
(二) 螺栓應使用標稱 M10 以上者。該固定部承受之拉伸應力除以拉伸
側螺栓數所得數值,應在表四容許荷重所列數值以下。
表四
┌──────────┬─────────┐
│ │容許荷重 (kgf/支) │
│螺 栓 口 徑├────┬────┤
│ │拉伸荷重│剪斷荷重│
├──────────┼────┼────┤
│ M10 │ 1,400 │ 1,000 │
├──────────┼────┼────┤
│ M12 │ 2,000 │ 1,500 │
├──────────┼────┼────┤
│ M16 │ 3,800 │ 2,800 │
├──────────┼────┼────┤
│ M20 │ 5,900 │ 4,400 │
└──────────┴────┴────┘
(三) 螺栓與螺帽應具耐蝕性,或採有效耐蝕處理者。
(四) 螺栓與螺帽如有受雨淋之虞時,應使用符合 CNS 3270 (不銹鋼棒)
或具同等耐蝕性能以上者。
(五) 螺栓與螺帽應有彈性墊片、插梢、雙螺帽等防止鬆脫之措施。
(六) 螺栓本體不得有接縫。
(七) 螺栓鎖緊後多餘之螺紋部分應予切除。
(八) 螺栓與螺帽之凸出端,應以護蓋或護套施予有效保護。
二、直接裝置在建築物主要構造部之施工方法
(一) 鋼骨或鋼筋上焊接或掛接螺栓之施工方法
1 以焊接或掛接之螺栓 (限有施加拉伸力者) 應有二支以上,且應
分別焊接或掛接在不同之鋼筋上。但在同一根鋼筋上,螺栓相互
間隔 (指與鄰接螺栓之間,從中心點到下一個中心點間之長度,
以下亦同) 在 0.2m 以上者,不在此限。
2 供焊接或掛接螺栓之鋼筋,直徑應在 9㎜ 以上,長度應在 0.9
m 以上。
3 如為鋼骨,應具與鋼筋同等強度以上。
4 鋼筋上焊接螺栓時,焊接部應該外加與鋼筋相同直徑、長度 0.3
m 以上的加強鋼筋。
5 掛接之螺栓,須有充分彎曲之彎鉤形狀,以鐵絲等繫緊在鋼筋或
鋼骨上。
(二) 以金屬膨脹錨定螺栓之施工方法 (輕形混凝土或氣泡混凝土製造者
除外)
1 埋入深度與間隔
(1) 埋入深度 (稱套管長度,以下亦同) 除裝飾部分 (指表面上灰
泥漿之部分,以下亦同) 的厚度外,應依照表五之金屬膨脹錨
定螺栓口徑,配合埋入深度,依所列穿孔深度下限值施工。
表五
┌───────────┬────┬──────┐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之口徑│埋入深度│穿孔深度下限│
│ │ (mm) │ (mm) │
├───────────┼────┼──────┤
│ M10 │ 40 │ 60 │
├───────────┼────┼──────┤
│ M12 │ 50 │ 70 │
├───────────┼────┼──────┤
│ M16 │ 60 │ 90 │
├───────────┼────┼──────┤
│ M20 │ 80 │ 110 │
└───────────┴────┴──────┘
(2) 對混凝土厚度的穿孔深度之限度,依表六規定。
表六
┌──────────┬─────────┐
│混凝土厚度 (mm) │穿孔深度下限 (mm) │
├──────────┼─────────┤
│ 120 │ 70 以下 │
├──────────┼─────────┤
│ 150 │ 100 以下 │
├──────────┼─────────┤
│ 180 │ 130 以下 │
├──────────┼─────────┤
│ 200 │ 150 以下 │
└──────────┴─────────┘
2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間之間隔,應為埋入深度之 3.5 倍以上。
3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之邊緣開口尺寸,應為其埋入深度 2 倍以上
長度。
4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應為能鎖緊之螺紋式螺栓。
5 為使錨定螺栓埋入,在混凝土上所開之開孔,口徑需與該螺栓或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口徑相等,在開始變成楔形之前螺栓必須穩固
不得搖晃。
6 配合混凝土設計基準強度的金屬膨脹錨定螺栓,其數量與口徑,
應符合下列公式計算出的結果。
F F :固定部產生之應力 (kgf)
─<P P :表七所列之容許拉拔荷重 (kgf) (混凝土設計基準
N 強度)
N :承受拉伸力之螺栓數。但N≧2。
表七
┌──────────┬───────────────┐
│ │混泥土設計基準強度 (kgf/cm2)│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口徑├─────┬────┬────┤
│ │150 以上 │180 以上│210 以上│
├──────────┼─────┼────┼────┤
│ M10 │ 470 │ 570 │ 670 │
├──────────┼─────┼────┼────┤
│ M12 │ 750 │ 890 │ 1,050│
├──────────┼─────┼────┼────┤
│ M16 │ 1,090 │ 1,300 │ 1,500│
├──────────┼─────┼────┼────┤
│ M20 │ 1,850 │ 2,200│ 2,600│
└──────────┴─────┴────┴────┘
三、裝置在固定基座之施工方法
(一) 為使避難器具容易安裝,需設置鉤環 (CNS 3542) (限使用有防止
脫離裝置之鉤子) 。
(二) 固定基座之重量應為表一所列應力之 1.5 倍以上。
(三) 固定基座應為鋼筋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四、裝置在採補強措施部分之施工方法
(一) 樑、柱以鋼材夾住,以螺栓螺帽固定之施工方法
1 為使避難器具容易安裝,應設置鉤環 (CNS 3542) (限使用有防
止脫離裝置之鉤子) 。
2 鋼材等夾住之部分,固定部之樑、柱需充分鎖緊,不可有搖動之
情形。
(二) 主要構造部或固定基座的兩面以鋼材等補強,以螺栓貫通之施工方
法 (氣泡水泥法除外) 。
1 補強用鋼材應使用厚度 3.2 ㎜ 以上及 0.1m 方形以上平板或具
有同等強度以上之型鋼。
2 螺栓之間隔應在 0.2m 以上。但螺栓間如有鋼筋,得在 0.15m
以上。
3 貫通螺栓 (承受拉伸力者) 應在二支以上,該螺栓在鎖緊時須有
特別措施,不得有旋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