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庫系統管理分為三層級,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第一層級(即系統管理者)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資料庫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包括防救災資源類別與項目
之管理、審核使用者權限及其他與系統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二)第二層級(即填報單位管理者)為資源所屬之中央部會(國防部、
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及地方政府:負責就防救災資源分類項目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
報、審核填報單位使用權限及提供民間資源資料工作,並督導所屬
機關(單位)相關填報工作。
(三)第三層級(即填報單位)為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指定所屬機關
(單位):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報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二層級之最高管理機關應指定單一窗口(人員)辦
理相關填報工作,以利管理。
第一項所定各層級之系統功能操作權限對應表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