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製作,製作完畢後
裝箱密封參與資格審查及現地審查,箱外應註明「申請辦理內政部
委託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機構名稱及地址;未註明前述事項
,以致無法辨明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有塗改處應蓋代表人姓名之
印章。
(二)申請文件一式十二份,一經提出概不退還且不接受補件或修正。但
本部限期補正文件,不在此限。申請文件應包括: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4.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5.檢驗作業計畫書。前述計畫書不超過一百頁為限(不含表格附件
),相關格式及內容如下:
(1)格式:
甲、計畫書內容一律以中文書寫,如有引用外文資料者,得以
外文撰寫,惟應加註中文翻譯文字,並應註明外文出處及
原文內容。
乙、計畫書應製作內容目錄俾供索引,除封面及目錄不加註頁
碼外,其餘部分(含圖表或相關附件資料)請於各頁下方
中央或右下方位置,加註頁碼。
(2)裝訂:
甲、計畫書之封面及內頁,一律以 A4 尺寸紙張製作、橫式繕
打,並以打字機或電腦列印,裝釘於左側。
乙、計畫書封面註明專業機構之名稱、本案名稱、提出日期及
聯絡方式。
丙、圖片或圖表不得有模糊不清之現象,並應註明圖表資料出
處來源。
(3)內容:應符合認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及下列項目:
甲、組織架構、權責劃分、相互關係及運用:說明申請機構成
立宗旨及任務、組織體系、專業技術能力及如何運用於本
案作業。
乙、承辦經驗及實績:說明申請機構先前辦理本案經驗或類似
案件之經驗及相關績效。
丙、企劃目標及項目: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其效益評估及
預定達成之成果目標。
丁、執行內容及方法: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其預定作業方
式、流程及相關作業時效。
戊、人員學經歷、配置及專業: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之人力
配置(業務主管、專責檢驗人員及事務人員等)、學經歷
、職務分工、人員管理、技術能力及經驗(人員履歷表如
附件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請獨立彙整
)。
己、檢驗場所之規劃: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之辦公處所(須
設置檔案室、檢驗室等)及其規劃(一覽圖如附件三【須
包括位置簡圖、面積】)。
庚、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品管: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
,其作業時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品質管理之制度。
辛、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功能說明、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
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之檢驗設
備及器具(一覽表如附件四),其功能,操作、維修、校
正等作業程序及管理原則。
壬、文件及檔案管理: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產生之各項文
件、檢驗報告、支出憑證等製作及管理之方式。
癸、配合措施: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可配合本部推行一般
爆竹煙火認可制度之相關措施(如抽【購】樣檢驗及宣導
等)。
子、經費使用:說明申請機構執行本案所需費用之運用原則,
包括人事費(含人員薪資、福利支出)、業務費(含差旅
費用支出)、設備費等之支出原則與比例,以及資產狀況
及財務管理稽核等作為,並填寫收支預算表(如附件五)
。
丑、自行購樣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檢驗之完整檢驗報告
(含相關照片、影片及儀器分析圖譜等資料)。
寅、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三)申請文件送達方式:申請機構須檢齊相關文件,以郵局掛號、快遞
或專人送達本部消防署收發單位(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二○○
號八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