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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為委託具一定能力之專業機構辦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九條所定一
      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等相關作業,特訂定「內政部辦理
      申請認可一般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及委託認可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以遵循辦理。
(二)本要點係規範專業機構應提申請文件內容、審查方式與其他相關事
      項,符合申請機構資格且具意願之專業機構,應參考本要點所定格
      式內容,提出申請文件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俾利本部評估是否具
      備能力辦理本案。
二、申請機構資格:符合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
    )第三條規定之專業機構。
三、申請審查費用:依認可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
四、執行作業時程:自「內政部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行政委託契約書」
    第四條規定之委託日起二年。另本部因政策決定終止委託時,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補償專業機構。
五、經費預算:
(一)委託費用由本部消防署於法定預算數額下分配之。因本案年度預算
      為辦理本案之專業機構共用,各專業機構年度總核銷經費合計不得
      逾本部消防署當年度歲出預算之上限。如預算不足或遭刪減或凍結
      時,本部得協調受託機構配合減列作業經費。
(二)本案辦理採用按件數計算作業經費方式(按件計酬),其委託費用
      、各期支付方式及條件,應明定於行政委託契約書中,受委託機構
      應將代收規費繳庫並經本部確認後,始得辦理作業經費撥付。
(三)執行本項委託,應依本部發布施行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
      別認可作業辦法」規定收費,並依規定解繳國庫。
六、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製作,製作完畢後
      裝箱密封參與資格審查及現地審查,箱外應註明「申請辦理內政部
      委託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機構名稱及地址;未註明前述事項
      ,以致無法辨明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有塗改處應蓋代表人姓名之
      印章。
(二)申請文件一式十二份,一經提出概不退還且不接受補件或修正。但
      本部限期補正文件,不在此限。申請文件應包括: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4.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5.檢驗作業計畫書。前述計畫書不超過一百頁為限(不含表格附件
        ),相關格式及內容如下:
     (1)格式:
          甲、計畫書內容一律以中文書寫,如有引用外文資料者,得以
              外文撰寫,惟應加註中文翻譯文字,並應註明外文出處及
              原文內容。
          乙、計畫書應製作內容目錄俾供索引,除封面及目錄不加註頁
              碼外,其餘部分(含圖表或相關附件資料)請於各頁下方
              中央或右下方位置,加註頁碼。
     (2)裝訂:
          甲、計畫書之封面及內頁,一律以 A4 尺寸紙張製作、橫式繕
              打,並以打字機或電腦列印,裝釘於左側。
          乙、計畫書封面註明專業機構之名稱、本案名稱、提出日期及
              聯絡方式。
          丙、圖片或圖表不得有模糊不清之現象,並應註明圖表資料出
              處來源。
     (3)內容:應符合認可辦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及下列項目:
          甲、組織架構、權責劃分、相互關係及運用:說明申請機構成
              立宗旨及任務、組織體系、專業技術能力及如何運用於本
              案作業。
          乙、承辦經驗及實績:說明申請機構先前辦理本案經驗或類似
              案件之經驗及相關績效。
          丙、企劃目標及項目: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其效益評估及
              預定達成之成果目標。
          丁、執行內容及方法: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其預定作業方
              式、流程及相關作業時效。
          戊、人員學經歷、配置及專業: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之人力
              配置(業務主管、專責檢驗人員及事務人員等)、學經歷
              、職務分工、人員管理、技術能力及經驗(人員履歷表如
              附件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請獨立彙整
              )。
          己、檢驗場所之規劃: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之辦公處所(須
              設置檔案室、檢驗室等)及其規劃(一覽圖如附件三【須
              包括位置簡圖、面積】)。
          庚、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品管: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
              ,其作業時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品質管理之制度。
          辛、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功能說明、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
              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之檢驗設
              備及器具(一覽表如附件四),其功能,操作、維修、校
              正等作業程序及管理原則。
          壬、文件及檔案管理: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產生之各項文
              件、檢驗報告、支出憑證等製作及管理之方式。
          癸、配合措施:說明申請機構辦理本案,可配合本部推行一般
              爆竹煙火認可制度之相關措施(如抽【購】樣檢驗及宣導
              等)。
          子、經費使用:說明申請機構執行本案所需費用之運用原則,
              包括人事費(含人員薪資、福利支出)、業務費(含差旅
              費用支出)、設備費等之支出原則與比例,以及資產狀況
              及財務管理稽核等作為,並填寫收支預算表(如附件五)
              。
          丑、自行購樣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檢驗之完整檢驗報告
              (含相關照片、影片及儀器分析圖譜等資料)。
          寅、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三)申請文件送達方式:申請機構須檢齊相關文件,以郵局掛號、快遞
      或專人送達本部消防署收發單位(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二○○
      號八樓)。
七、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
      1.由本部(消防署)進行資格審查(申請機構資格審查表如附件六
        ),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現地審查。
      2.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資格審查;事後發現者,解除
        或終止行政委託契約:
     (1)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3)影響公正審查之違法行為。
     (4)申請文件未依式填寫完整或未提出,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
          。
(二)現地審查:
      1.由本部(消防署)延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審查小組
        ,至申請機構對其所提之檢驗作業計畫書及設施進行審查。
      2.現地審查時間本部將另行通知申請機構。
      3.本部相關業務人員依據檢驗作業計畫書,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
        組參考,擬具初審意見期間若對檢驗作業計畫書有不清楚之處,
        得請申請機構提出說明。
      4.於本部指定之時間,由申請機構自行準備相關器具進行十五分鐘
        之簡報,本部不另行準備器具:
     (1)未進行簡報者,不予審查。
     (2)簡報內容以檢驗作業計畫書內容為範圍,不得更改內容。申請
          機構亦不得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
     (3)申請機構應由代表人或由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執行
          業務相關人員為限)出席,參與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限(含設
          備操作人員)。
     (4)簡報完畢後,至預定執行檢驗處所進行審查(不列入簡報時間
          )。
     (5)上開審查完畢後,由審查委員進行詢問及答詢,答詢時間十分
          鐘(採統問統答,委員詢問時間不計),必要時主席得酌予延
          長。
(三)審查項目、標準及方式:
      1.審查項目、標準及配分詳如附件七申請機構現地審查表。
      2.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在七十分以上為及格,認可為爆竹煙火認可
        專業機構且得受託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總平均分數未滿
        七十分者為不及格,不認可為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
(四)審查結果:本部將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審查結果。
八、認可及簽訂契約
(一)審查及格之申請機構,本部將發給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證書,申
      請機構依認可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另於本
      部通知後,由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至本部簽訂契約。本部
      並公告認可機構之名稱及委託辦理之時程。
(二)完成簽訂契約之申請機構,應依契約規定執行業務,未依契約規定
      者依契約內容處罰或解除契約。
九、不良機構處理
(一)申請機構有認可辦法第十六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專
      業機構之認可並終止契約,另依契約相關規定處罰。
(二)除依據認可辦法第十六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廢止專業機構認可之
      情形外,其餘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依認可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十、其他
(一)本要點及申請機構所送之計畫書等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受委託機構執行本委託業務所產生之資料文件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屬
      本部所有;若執行本委託業務發生侵害第三人之相關權益時,由受
      委託機構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