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一、緣由
(一)本案行政院業於 106  年 1  月 12 日召集相關機關協商,決議捕
      蜂捉蛇為民服務相關機制由農政單位主政,消防單位適時配合支援
      ,同年 10 月 30 日亦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地方消防機關捕
      蜂捉蛇為民服務事宜意見交流會」結論共識由農政及消防單位分工
      合作,確保民眾安全,維持服務品質。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上開決議,於同年 3  月
      函發開口契約(範本)及注意事項供地方政府參用,並訂定「捕蜂
      捉蛇為民服務補助計畫」,經行政院於 106  年 8  月 23 日核定
      ,補助配合中央政策執行之地方政府辦理委外事宜。
(三)業務移轉之過渡期間,各地方政府因地區環境特性差異,部分時段
      或區域仍需消防單位協助支援;為利消防與農政單位共同合作,確
      保民眾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
(三)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 11 點第 8  款
(四)行政院 106  年 1  月 12 日研商「捕蜂捉蛇為民服務案件相關事
      宜」會議紀錄
(五)行政院 106  年 8  月 23 日核定農委會「捕蜂捉蛇為民服務補助
      計畫」
(六)行政院 106  年 10 月 30 日「研商地方消防機關捕蜂捉蛇為民服
      務事宜意見交流會」結論
三、任務時機
(一)業務移轉過渡期間,民眾通報立即危害人命或夜間 10 時後之緊急
      蜂蛇勤務,必要時由消防單位受理執行,一般蜂蛇勤務,由農政單
      位主政負責。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依上開原則指派捕蜂捉蛇為民服務工作。
(三)依地方政府分工規劃需由消防機關支援時。
四、任務項目
(一)蛇類捕捉。
(二)蜂窩摘除。
五、執行原則
(一)平時整備:
      1.針對曾對蜂類有過敏反應紀錄之同仁列冊管理,納入派遣考量。
      2.平時應保養維護相關器材及熟悉操作,器材如有任何問題應儘速
        陳報維修或汰換。
      3.協請衛生局控管醫院抗蛇毒血清儲備、相關醫護能力及資源,並
        掌握相關資訊,俾利即時前往處置及送醫。
(二)受理報案:
      1.基於民眾對報案方式之信任與熟悉度,仍由現行 119、1999  通
        報系統受理及全程管控。
      2.1999  等既有專線轉報 119  或 119  直接受理後,應先詢問發
        生地點、範圍、蜂蛇種類、大小、立即危害程度。
      3.通報委外對象(或轉報主管機關)派員到場。
      4.有緊急救護需要或夜間等緊急狀況時,調度消防人員協助。
      5.農政單位建立專線受理通報者,不受此限。
(三)出動前:
      1.現場勘查或作業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執勤人員應先行以電話
        跟報案民眾聯絡,蒐集相關資訊(如:位置、周圍環境、種類、
        數量、危險程度、進出動線),事先了解現場環境及需捕捉動物
        的資訊,於暸解現場情形後,進行狀況評估,俾擬定執行方案據
        以執行。
      2.確認獲派勤務人員曾受相關訓練及具備執勤之經驗,並避免有過
        敏體質者出勤。
      3.無捕蜂捉蛇經驗者,應經相關訓練,並搭配有經驗同仁執勤,始
        得執行是項工作。
      4.由分隊長或值日小隊長檢查是否完整攜帶應備器材後並互相檢視
        ,並依附件 1、2 「消防機關協助支援捕蜂/捉蛇出勤檢核表」
        檢視各執勤檢核項目,始得出勤,並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5.應考量所轄勤務量能,預控救護人車並配置相關急救所需器材,
        以利出勤人員遭螫叮或咬傷時能適時前往處置及送醫。
(四)出動時及出動途中:
      1.每件通報案出勤執勤人員,以至少 2  人 1  組為原則,夜間或
        處理大型蜂巢得視實際勤務狀況增派。
      2.執勤過程應全程確實穿戴相關防護裝備。
      3.應熟悉緊急撤退路線,以因應所需。
      4.視現場狀況設定警戒區域,適時提醒附近居民關閉門窗避免觀望
        或外出,並視需要疏散周圍民眾或加強必要警戒、管制作為。
      5.出勤前應事先通知屋主,確認時間,如需執行破門、燒毀、射水
        等動作需破壞周遭環境或既有設施,應先取得屋主、物主或地主
        同意,並由里(鄰)長或轄區員警在場為證,如為公有財產應取
        得主管機關、里(鄰)長或勤區員警同意後始可執行。主管機關
        、里(鄰)長、勤區員警或屋主不同意時,由里(鄰)長或勤區
        員警告知報案人,執勤人員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後歸隊。
      6.必要時,得提供裝備器材支援委外對象。
      7.如有用火攻方式摘除蜂窩,返隊前應予確實降溫並確定熄滅,以
        避免復燃。
      8.經消防人員現場評估當下無立即人命危害或不需處理(如蜂蛇位
        於戶外、野外)或無法處理(如蜂巢位於電塔、懸崖等高風險環
        境,作業困難)者,得不處理。
(五)返隊後:
      1.指揮調度人員,應記錄通報案件及調度處理人員,執勤人員於處
        理完成通報案件後,應於工作紀錄簿詳實登載處理過程。
      2.檢查裝備器材是否有毀損或缺漏後再行收存,以確實保持其堪用
        狀態。
六、裝備器材充實保養
(一)分隊裝備器材應予充實並確保執勤人員所需數量。
(二)捕蜂衣、捕蛇夾等防護裝備於出勤前及返隊後,應檢查是否有破損
      或缺漏後再行收存;如有不適宜以折疊方式儲放之材質,應考量以
      吊掛或其他方式放置。
七、教育訓練
(一)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予教育訓練,輔以受傷案例教育,強化消防人員
      協勤技巧及安全觀念。
(二)配合農政單位建置轄內具執行是類案件專業人士資料庫,俾視需要
      時協請執行。
八、督導與考核
(一)消防機關應不定期督導案件執行情形、教育訓練情形、清點裝備器
      材數量,確保數量充足並且堪用。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是類工作,應於執行完畢後,針對
      執行過程進行檢視分析,以供嗣後執行參考;如有受傷案件或其他
      可供強化作法或改善防護裝備強度具體意見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
      上級機關,以利各機關提出因應作為,並要求所屬人員改善並落實
      執行,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三)「消防機關協助支援捕蜂/捉蛇出勤檢核表」(如附件 1、2) 分
      隊應留存;轄內如發生消防(義消)人員傷亡,則應於案發後 2
      週內將「消防(義消)人員傷亡原因分析填報表」(如附件 3)函
      報內政部消防署。
九、工作獎勵
(一)依實際執行捕捉、摘除情形納入計算,依各地方政府規劃執行次數
      之認定標準辦理獎懲事宜,如到達現場未發現等狀況則不列入統計
      。
(二)另為民服務績效優劣個案,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
      詳實審核後,辦理獎懲。
十、本處理原則各消防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另訂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