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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依據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資通安全政策及管理要點訂定。
二、機房管制區範圍如下:
(一)主機房:指放置電腦主機、通訊設備及重要週邊與設施之處所。
(二)操作室:指放置電腦主機控制端末設備與監控設備之處所。
(三)媒體區:指放置電腦重要資料與資料儲存媒體(如磁片、磁帶、光
      碟片等)之處所。
(四)機電室:指供給電腦機房主要機電設備(如電源穩壓器、不斷電系
      統、空調設備及電信配線設備等)之處所。
三、機房環境設置基準
(一)主機房應設置空調系統,維持平均溫度於 18~28 ℃之間。
(二)主機房應控制相對濕度於 35~80 %之範圍。
(三)主機房應配置不斷電系統(UPS) 供重要設備使用,必要時規劃緊
      急發電機。
(四)主機房應建置適切之消防設施。
(五)主機房應有門禁管制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
(六)主機房應視需求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例如:CCTV)。
(七)主機房內之前述支援設施(空調、機電、消防、門禁、錄影)宜定
      期保養維護。
(八)機房管制區內不宜堆放易燃物品。
四、機房管制措施:
(一)除本署業務有關主管、資訊室人員外,其他人員及物品進出機房應
      填具「機房服務申請單」(附表一)。
(二)未詳實填寫「機房服務申請單」而進入機房者,專責人員得立刻要
      求其離開機房。
(三)發現有身分不符人員逗留機房內,專責人員應立刻請其表明身分及
      說明進入原因,並依規定辦理登記,否則即通報處理。
(四)廠商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員陪同。
(五)不得攜帶非工作所需物品,如飲料、食物等進入機房。
(六)機房設備外送修理或修妥送回,均應填具「機房服務申請單」。
(七)機房專責人員及委外服務人員應定期執行清潔作業以維護機房整潔
      。清潔工作應以吸塵器清理,禁止提水進入機房工作。機房清潔工
      具須為專用,不得用於其他場所。
(八)管制區域內禁止吸煙。
(九)操作臺上各種文具、報表、手冊、表單等物品應整齊放置,用畢歸
      位,廢棄物應速移出機房。
(十)機房使用之磁帶、磁碟等物品應放置於規定地點並貼立標記。
(十一)定期實施防治鼠害及其他蟲害等措施,以保護電纜、電線及機器
        設備。
(十二)電腦儲存媒體需經電腦病毒掃毒合格後,方可攜入機房。
五、機房作業編組:
(一)資訊室主任:督導機房作業之管理。
(二)科長:
      1.機房與操作室等相關場所使用與施工核可。
      2.機房各項操作任務分配。
      3.機房門禁管制工作之督導。
      4.專責人員作業之管理。
(三)專責人員:
      1.通知並協調維護廠商技術人員從事有關機房內各項主機之技術維
        護及管理、線路故障排除處理、防火牆安全管控等工作。
      2.機房重要設備與設施之監視與控制,特定異常現象與狀況之因應
        。
      3.機房內、外電腦相關設備與設施之巡察。
      4.執行每日既定工作。如開關機、備份、轉檔、及清潔磁頭等工作
        。
      5.本署及所屬機關各項應用系統使用問題之排除。
      6.執行因需求變更、上線需求等需經由機房或操作室執行之受託任
        務。
      7.各項硬體設備狀況之掌控。
      8.軟體目錄之管理。
      9.機房內各種儲存媒體及耗材之管理。
     10.機房實體環境安全之維護。
六、機房作業申請程序
    業務單位有需經由機房或操作室執行之工作者,應以本署資訊安全管
    理制度相關申請單提出作業申請,經專責人員審查並經科長核可後,
    始得進入機房或操作室執行相關工作。
七、機房工作注意事項
(一)機房與操作室內電腦主機或重要設備運轉期間,須有專責人員或維
      護廠商技術人員可立即到場進駐,以執行電腦主機或重要設備異常
      訊息或預警之措施,避免錯失重要反應時機,導致系統惡化。
(二)本署服務專線設於資訊室,服務專線:(02)81959119  分機 348
      1、3492、3493 。服務專線由專責人員接聽電話後,立即協助解決
      或通知維護廠商前往處理,並作成紀錄。
(三)機房設備異常攜出送修,若屬儲存設備,應確認儲存內容無涉及機
      敏資料或儲存資料無法被還原。
八、異常狀況之處理
    機房專責人員應依照監控系統作業要求確保電腦系統軟、硬體、網路
    系統、設備系統在線上作業執行正常。異常狀況之處理包括下列五種
    :
    1.資(通)訊設備異常之處理:
   (1)資(通)訊設備包括主機、磁帶機、磁碟機、印表機、主控台、
        通訊設備與各種控制器等。
   (2)資(通)訊設備有異常狀況時,專責人員應先行檢查,無法解決
        者,應立刻報告科長,並通知維護廠商儘速處理。
   (3)資(通)訊設備之故障均應在「機房工作日誌」(附表二)載明
        故障之機型、機種、停機時間、異常訊息與處理狀況。並視情節
        由專責人員決定是否通報列管處理。
   (4)機房運轉發生與所屬機關連線有關之任何異常狀況,應優先處理
        並記錄;若無法解決時應即時向科長反應,並通知維護廠商儘速
        處理。
   (5)其他週邊設備故障影響整體系統效率,但不影響正常運作之設備
        時,可由專責人員或科長決定,先行個別隔離。其隔離次序應先
        判斷週邊設備影響系統之嚴重程度,先從嚴重部分處理,有關個
        別機器設備隔離或關機程序,可視需要請求維護廠商協助。
   (6)機器設備有異常或故障情形時,應與業務使用單位保持良好聯繫
        管道,並視情況發出通告,隨時提供最新狀況報告。
    2.軟體異常之處理:
   (1)應用軟體引起作業異常時,操作人員應先查閱操作手冊,依操作
        手冊解決步驟處理。若仍無法解決,應立即通知專責人員或維護
        廠商處理解決。
   (2)系統軟體異常者,專責人員應記錄故障訊息,並通知維護廠商處
        理。
    3.連線線路異常之處理:
   (1)檢查是否所有遠端機關均無法正常連線至伺服器端。
   (2)所有遠端機關均無法正常連線時,則檢查伺服器端之專線電路,
        若 DSU(中華電信高速 Modem)上有任何紅燈,應即報修。
   (3)若檢查專線電路及設備均正常者,則向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 Fr-
        ame-Relay 分封機房報修。
   (4)只有單一遠端機關無法連接,而非所有遠端機關均無法連線者,
        則表示伺服器端之專線電路正常。請遠端機關檢查專線電路狀況
        。
   (5)若檢查專線電路及設備均正常者,則分向伺服器端及遠端機關所
        屬之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 Frame-Relay  分封交換機房報修。
    4.環境設施異常之處理:
   (1)電力設施異常時:
        A.機房供電(臺電)全部中斷,UPS 以蓄電池電力供應處理機和
          記憶體所須電源,若斷電時間過長,UPS 負荷過重可經科長同
          意關閉週邊設備之使用(晚間則可在緊急情況下,無須報准自
          行處理),僅保留電力給必要的設備,如處理機、控制器、記
          憶體等,但必須有完整之紀錄報告候補。
        B.若斷電狀態超過 10 分鐘,專責人員應知會科長並作後續之處
          理,如須關閉系統,並應先送出即將關機之訊息,對連線機關
          緊急通知後關機。
        C.恢復供電後,專責人員應立刻檢查所有硬體設備,如處理機、
          磁碟機之狀態,所有系統軟體的運作狀態,及上線的應用系統
          程式。若檢查結果出現和斷電前狀況有異,應立即與各相關人
          員聯繫解決並記錄。
   (2)空調設施異常時:
        A.檢查空調設施之電源是否中斷。
        B.檢查控制面板出現之訊息或符號。
        C.關閉後重新啟動空調設備之電源。
        D.若仍無法順利啟動,應立即通知秘書室或維護廠商處理。
   (3)災害與入侵系統異常之處理:
        A.災害發生時應依「內政部消防署電腦機房緊急應變計畫」有關
          天然災害及人為災害等相關應變處理措施,予以防救。
        B.內部網路已被入侵或有可疑的侵入時,應採取下列步驟:
          a.立即拒絕入侵者任何存取動作,防止災害繼續擴大。
          b.關閉受侵害之主機,並立即與網路離線。
          c.檢查防火牆及系統紀錄,研判入侵管道之方式,並作安全漏
            洞修補。
          d.通知主機供應商或維護廠商提供必要之回復協助。
          e.將完整系統備份資料回存主機,並測試功能,直至完全回復
            ,再將主機重新啟動上線。
九、附則
    本署所屬機關得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