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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風災震災勘查作業,調查致災原因,
    俾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檢討策進作為,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二、啟動時機:
(一)分析災害情資研判有必要時,經部長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以下簡稱指揮官)核定。
(二)經總統府或行政院指示勘查時,由本部啟動相關作業程序。
三、前置作業:
(一)各項災情以及現場應變處置作為等資料之蒐集。
(二)災區空照圖、地圖、地形圖、地質圖之蒐集。
(三)規劃赴災區集合、交通、住宿及後勤等行政庶務。
(四)各項勘災物品、裝備之點檢、整備及出動。(勘災所需基本物品由
      本部準備,各項專業器材、裝備則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準備;各機
      關勘災物品、器材、裝備應保持堪用及隨時待命出動狀態。)
(五)聯繫地方政府選定現地開會場所、規劃勘災行程及其他勘災事宜。
四、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圖)
(一)由部長或指揮官指派本部人員擔任勘災召集人,統籌勘查重點、勘
      查區域、參加機關、勘查組別、集合時間、地點、交通方式等(詳
      如附表一「○○災害勘查重點表」);必要時,邀集相關機關召開
      前置會議。
(二)通報相關機關回報勘災名單,並分別辦理前置作業,另視需要通知
      地方政府派員配合。
(三)召集人每日應召開勘前及勘後會議,討論當日勘災重點事項,以及
      地方政府配合或請求支援事項。
(四)勘查組進行勘查時,由主政機關統籌辦理,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機
      關協辦,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進行勘查及製作報告書。
(五)每日勘查結果由勘查組主政機關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填具勘災報告書
      初(續)報,並於勘災完畢後七日內完成勘災報告書結報,送本部
      彙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行政院。
(六)勘災後續應辦事項由本部追蹤列管,各機關應定時回報辦理情形。
(七)各權責機關必要時得自行勘災。
五、勘災編組:
(一)人員組成:
      1.勘災啟動後,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機關派員參加。
      2.各機關得視需要自行敦聘學者專家或專技人士參與勘災。
      3.必要時本部得委外辦理勘災作業。
(二)勘災之分組及權責機關:
      1.建築物勘查組:本部(營建署)主政。
      2.火場調查組:本部(消防署)主政。
      3.應變作為調查組:本部(消防署)主政。
      4.收容安置勘查組:本部(社會司)主政
      5.公用氣體及油料管線勘查組:經濟部(能源局及國營事業委員會
        )主政。
      6.水利河川勘查組:經濟部(水利署)主政。
      7.水電管線勘查組: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主政。
      8.地質調查組: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主政。
      9.道路橋樑勘查組:交通部主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及本部(營建署)協辦。
     10.土石流及農林漁牧勘查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政。
     11.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勘查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
     12.環境衛生勘查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
     13.傳染病疫情勘查組:行政院衛生署主政。
     14.放射性物質外釋勘查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政。
     15.其他視勘災需要組成之分組,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
六、勘查內容:
(一)災害現場現況及目前處置情形。
(二)依附表一「○○災害勘查重點表」所定勘災重點優先執行相關勘查
      、調度、應急工程及緊急應變措施規劃等。
(三)致災原因調查。
(四)二次災害潛勢評估。
(五)災區危險建築物及疏散撤離評估。
(六)地方輿情反應事項及需求蒐集。
(七)預擬立即改善措施及相關資料蒐集。
(八)災害或其衍生事項可能對當地居民、國家社會、經濟、政治之衝擊
      評估。
(九)拍照、錄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 )定位、測量等相關事宜。
(十)其他必要事項。
七、勘災報告書製作:
    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氣象、降雨、地震、地質等資訊。
(二)災情損失資料。
(三)緊急應變措施妥適性分析(含現況敘述、進度及預計完成時間、二
      次災害潛勢分析)。
(四)勘查情形及立即改善對策(含支援與經費需求、辦理情形、期程、
      進度、預定完成時間)。
(五)致災原因分析。
(六)短、中、長期改善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八)附件資料:
      1.勘災前置會議紀錄。
      2.每日勘前、勘後會議記錄。
      3.勘查紀錄表(如附表二)。
      4.其他相關資料。
八、本作業程序幕僚業務由本部消防署辦理。
九、勘查組執行各項勘查作業時,得依各機關所定標準作業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