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作業流程
(一)國際救援隊抵臺前:
1.內政部消防署會商外交部及交通部於第三點規定之地點設立接待
及撤離中心,並通報各單位進駐(如附件二),各單位進駐人員
應於收到傳真、簡訊或電話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進駐完成。
2.外交部透過駐外機構或駐華領事館向國外請求或接受國際支援時
,同步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搜救犬輸入檢疫同意文件申
請書、國際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單及國際救援隊撤離情況表(
如附件三至六)並預先填復附件三至五,以掌握國際救援隊來臺
資訊,並隨時提供各進駐單位。
3.國際救援隊在出發地向航空公司報到時,建議以團體報到方式辦
理,託運行李應事先製作統一之標籤黏貼或吊牌繫固以方便識別
該託運行李所屬之團員,並提出特殊服務要求(Special Servic
es Request)將全團託運行李於機上貨艙集中放置,以利行李處
理中心進行託運行李分流。
4.國際救援隊伍所攜帶之裝備及物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之危險
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對於組員及旅客可攜帶或託運上機
危險物品之規定」(例如:鋰電池容量等),以順遂來臺入境事
宜。
5.內政部消防署評估受災縣市災情規模、支援請求,各來臺國際救
援隊搜救量能,以及與受災縣市應變中心協調情資,預先分配各
國際救援隊支援縣市,掌握報到地點與聯繫窗口,並通知接待及
撤離中心。
6.內政部消防署協調國防部或交通部依需求數量,派遣運輸車輛載
具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待命,並將相關資訊通知接待及撤離中心
。
(二)國際救援隊抵臺:
1.接待入境作業: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外交部提供國際救援隊來臺航(船)
班資訊,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之班機(船舶)抵達停駐(
靠泊)之機坪(碼頭),並由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
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或上開調度之國防部
、交通部各式運輸車輛載具(如附件七)將國際救援隊(人員
、裝備、器材、物資、搜救犬)與一般旅客分流接駁至接待及
撤離中心,辦理通關、報到。
(2)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財政部關
務署及相關所需進駐單位協助完成檢疫、通關、查驗程序。
(3)國際救援隊完成入境各項查驗,並於接待及撤離中心完成報到
後,由上開調度之國防部、交通部運輸車輛載具或該國際救援
隊自有車輛,於各該權責地勤單位導引,經由各機場指定入境
動線(如附件八),前往分配之救災支援集結據點、受災縣市
應變中心、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或其他報到地點報到。
2.撤離出境作業:
(1)搜救任務完成後,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排或掌握國際救援隊
返國航班,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專機。
(2)國防部或交通部協助載運國際救援隊,先前往辦理貨物出境通
關後至出境大廳辦理搜救犬及人員出境程序。
(3)出境時貨物(裝備、器材、物資等)由財政部關務署於停機坪
辦理通關作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配合安全檢查,航勤
公司派遣運輸車輛將國際救援隊人員、搜救犬、貨物接駁至所
搭班機裝載上機。
(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檢疫單位協助辦理犬隻輸出作業
。
(5)國際救援隊人員通關作業比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機場禮
遇作業辦法」辦理禮遇通關作業。
(6)隨行各國際救援隊之內政部消防署及外交部隨行人員,協助上
開各項出境作業相關協調聯繫與導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