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供甲類場所第六目使用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
場所。大型機構指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小
型機構指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指複合用途之高層建築物。
(三)大型空間:供甲類場所第四目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
以上,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四)旅館:供甲類場所第三目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五)其他場所:視聽歌唱場所(KTV) 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
本要點所稱消防安全設備及建築技術用詞,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及建築技術規則用詞定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