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認可;申請機構不符合前點所
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十五日內補正;不能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法人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大專院校組織法規或社區大學委託
證明文件。
(三)執行計畫書一份(如附件二)。
前項第三款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機構之概況說明。
(二)工作人力配置說明(含專職人員個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
(三)授課講師名單及同意書。
(四)培訓課程作業處理程序、課程規劃及收費標準。
(五)完成認證期間作業處理程序。
(六)補考作業處理程序。
(七)前三款業務時程規劃及預期成效。
(八)提供諮詢服務方式。
(九)培訓場所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但依法令無須申報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