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11060071
71 號函修正全文 12 點;除第 6 點有關安全官之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即日生效 |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9060008
4 號函修正第 5~7、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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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80600225
號函修正第 6、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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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7060018
7 號函修正第 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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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6060034
1 號函修正第 9 點附件 2、3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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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50600491 號
函修正第 2、4~8 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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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40600547 號
函修正第 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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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30600061
號函修正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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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10600
472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
(原名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新名稱:消
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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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091001655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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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消署救字第 89F0061
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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