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一、為提升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及安全,發揮整體
    消防戰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秘書)擔任;直轄
      市得由簡任層級人員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消防分隊長或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三、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所。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協助救災」。
      4.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
        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劃定火場警戒區。
      3.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7.視火災規模及災情需要,指派人員擔任分區指揮官。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轄區消防機關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
        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
      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指揮中心
      指定人員擔任;研判災情危害程度,即時通報大(中)隊長、消防
      局局長到場指揮。
(二)火災依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如圖一),各級火災之火場指揮官
      由下列人員擔任,消防機關依所轄救災能量規劃指揮官層級及其指
      揮之派遣救災車輛:
      1.第一級:分隊長或其指定之小隊長或資深具經驗之同仁。
      2.第二級:中隊長;未設中隊者,由大隊長指定之分隊長以上層級
        人員。
      3.第三級:大隊長或其指定之適當層級人員。
      4.第四級:局長或其指定之適當層級人員。
(三)火場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火場副總指揮官代理;火場總指揮官及
      副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由救火指揮官代理;救火指揮官未到達火
      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具經驗之同仁暫代各項指揮任務。
(四)接續到場各級指揮官應先瞭解救災部署狀況,完成指揮權轉移,於
      接掌指揮權後,以無線電宣告周知現場人員及回報指揮中心。。
(五)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六)第一款所定災情危害程度之研判,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
      研訂具體情況,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
      。
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所、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
    僚群:
(一)火場指揮所: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
      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應由救火指揮官或
      其授權之幕僚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管制及裝備補
      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並指定救護人員負責人員之休息與生
      理監控。
(三)幕僚群:火場指揮及搶救,得依下列任務編組幕僚群。火災等級為
      二級以下時,應指派一人以上擔任安全幕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
      以四人以上分別擔任各任務幕僚為原則,除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
      必要時,得規劃局本部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
      四人時,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執行火場救災人員安全管制機制,包括記錄人員姓名或代號、進
        入時間、氣瓶氣量、任務及位置等資訊,並定期要求分區指揮官
        或各搶救小組帶隊官執行個人責任回報。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
          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經救火指揮官授權,劃定警戒區進行區域管制。
     (3)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
          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救災戰術方案供救火指揮官參
          考。
     (4)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
          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
          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及人員裝
          備管制站規劃。
      4.傳令幕僚:
     (1)負責協助救火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
          資訊之傳遞,及建立無線電中繼措施。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前項第三款幕僚群,得由消防機關依實際作業需求調整分工內容。
    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應指派安全官
    ,負責執行監視現場危害狀況(如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
    化學品等),並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救火指
    揮官提出風險警示。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自我安全、小組安全及指揮安全
    等三層火場安全管理機制,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火災指揮搶救
    作業規範。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
    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
    各搶救小組或分區指揮官,若有調整戰術需求時,應經救火指揮官同
    意。但情況危急時,人員得先行撤離,再向救火指揮官報備,且搶救
    過程應遵守人員同進同出原則。
七、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訊: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
        、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
        、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
        ,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
        內搶救不易場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以會審、勘之消防
        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位置
        、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3.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
      4.評估轄區特性,取得工程重機械場所廠商清冊。
(二)受理報案:
      1.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
        情資、人員受困情形並立即派遣救災人、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
        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
        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資料。
      3.出動時間:
     (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十秒內,夜間一百二
          十秒內為原則。但消防機關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
          或縮短之必要者,得自訂出動時間。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指揮中心應依災害類型於派遣系統內訂定不同派遣模
        組,同時依據災情危害程度派遣所需救災能量,車輛派遣應以「
        車組」作戰為原則,勿用「車海」戰術。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
        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一線以上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
        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但
        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情報幕僚應主動協助查閱派遣系統所提
        供災害現場資訊,提供救火指揮官瞭解所需資訊。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
        或資通訊系統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
        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築
        物樓層、構造、面積、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
        險物品等),並回報指揮中心。但有存放危害性化學品時,應依
        據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執行搶救任
        務。
      2.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規劃、部署現有人、車
        、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不足,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支援
        救災車輛與人員抵達火場時應向救火指揮官報到,並依救火指揮
        官或其授權之幕僚指定地點待命。
      3.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
        ,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救火指揮官報告人、車、
        裝備部署狀況、人命受困與搜救情形、火災現況與分析火勢可能
        發展情形,以及搶救重點注意事項等火場狀況資訊,並接受新任
        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4.任務指派:救火指揮官得視火災規模大小及災情狀況發展,指派
        分區指揮官、調整編組、增(減)分組、小組與幕僚等,負責該
        任務執行及回報,其組織架構圖如圖二、三:
      5.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
        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雲梯消防車等高空作業使用。
      6.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發生「水源共撞
        」(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應適時修正,並充分利用場所消防專
        用蓄水池等水源。
      7.水線部署:以室內佈線、室外佈線或善用場所連結送水管之消防
        搶救上必要設備建立水線為原則,爭取佈線時間: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
          帶等方式部署水線。
     (3)佈線時應善用三(分)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4)救火指揮官須判斷各水線部署之優先順序,決定水線部署之數
          量及位置。
      8.人命搜救:自受理報案開始即應以人命搜救為最優先考量。抵達
        火場後,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水
          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二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
          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
          應列為搜救重點,且搜救進度、位置及人員情況應主動回報安
          全幕僚或分區指揮官掌握。
     (3)由救火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
          前安全幕僚應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
          間」、「最低氣瓶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
          ,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
          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實施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
          情況緊急時得採用各式交通工具)儘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9.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10.周界防護:
     (1)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部署水線進行防護。
     (2)雲梯消防車於屋外需執行射水搶救時,以周界防護為原則。
     11.滅火攻擊:火勢猛烈且水源較為充足時,應以二英吋以上水線或
        具高滅火效能為原則,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但住宅場所,
        則視現場情況,決定適當滅火戰術。
     12.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
          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
          璃碎片所傷,且破壞前應注意下方是否有其他人員,以避免人
          員被掉落物落下砸傷。
     (3)可用工程重機械、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壞鐵捲門、
          門鎖、門閂等。
     13.通風排煙作業:
     (1)採取適當的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可
          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命
          救助,且可縮短滅火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
          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但實施正(負)壓排煙戰術時,應
          先評估消防人員救災風險。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氣
          、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4.個人責任回報 Personnel Accountability Report(PAR) :
     (1)安全幕僚應定時以無線電聯繫各分區指揮官或帶隊官,詢問火
          場內部救災人員與救災指令執行狀況。
     (2)各搶救小組於勤務中安全遭受危害時,亦得主動向分區指揮官
          或安全幕僚回報人員與救災指令執行狀況。
     15.建置緊急求救訊號(Mayday):
     (1)救災人員預判生命陷入危險狀態,需即刻救援時,以無線電回
          報「Mayday  或其他緊急求救口令」三次以上。
     (2)除救火指揮官、安全官及安全幕僚外,其餘人員聞緊急求救訊
          號應立即保持無線電靜音或切換至其他頻道,使救火指揮官得
          知有救災人員受困待救,立即進行救援行動。
     16.成立緊急救援小組:
     (1)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必要時,應立即成立緊急救援小組,
          由四人以上組成並穿著完整個人防護裝備,於指揮站待命;接
          獲指令後,攜帶適當救援裝備(如熱顯像儀、備用氣瓶及面罩
          、繩索、破壞器材、擔架等),即刻進入火場救援受困之救災
          人員。
     (2)火災等級為二級以下者,救火指揮官指派人員入室救火或救助
          時,應適時指派尚未執行救災任務且體能狀態良好之人員二名
          ,於指揮站待命,視情形入室救援。
     17.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
     18.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
        以免復燃。
     19.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
        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
        報指揮中心。
     20.人員裝備除污:為降低救災人員於災害現場受環境污染,返隊前
        ,應於現場將人員消防衣及裝備進行簡易清潔作業,以強化救災
        人員衛生健康。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火災(化學
      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另須針對其專有特
      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員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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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訊聯絡:
(一)無線電通訊代號:消防機關應以簡單、明瞭、易記為原則,訂定無
      線電通訊代號,俾利火場指揮官命令及指揮中心之指揮傳遞,並有
      助各作戰車組彼此間之通訊聯繫。
(二)消防車無線電代號編列原則:
      註:空壓車、排煙車及照明車之無線電代號為固定代號外,其餘車
          種之代號,其第 1  碼代表車種、第 2  碼為編號。
(三)消防人員無線電代碼編列原則:
    各級消防機關應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消防人員無線電使用代碼暨通
    訊頻道(指揮頻道及救災頻道)分流作業原則。
九、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一)。除第四目原則由大隊長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各目由實際
      到場之火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召集人,邀集參與救災單
      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
      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火
      場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者,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召集人
      :
      1.死亡二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
        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
      3.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
      4.死亡一人。
(二)轄內救災人員傷亡、幾近錯誤事件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
      議檢討優劣;另製作案例教育(格式如附件二、三)函發或宣達所
      屬。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及第二款幾近錯誤
    事件之案例教育應陳報局(隊)本部備查;其餘各款目之火災搶救報
    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三週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
    。但個別案件經內政部消防署通知者,應於二週內函報。
    第一項第二款及消防機關事故調查分級分層機制執行計畫之案例教育
    ,均應於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人員安全資料庫系統填報。
十、跨轄申請調度支援作業:
    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裝備、器材不
    足,不能及時有效搶救或控制時,或與他轄交界發生災害,因地理、
    環境、交通等因素,申請由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搶救較為有利時,得依
    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要點規定,向鄰近各消防
    機關申請跨轄支援。
十二、港務消防隊應依本要點,視實際需求及機關性質,訂定該港務消防
      隊火災指揮搶救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