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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內政部為賡續推動住宅防火對策計畫,提昇住宅防火能力,爰就寢具
    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予以規範,俾供消費者選購具有防焰性能
    寢具類製品之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寢具類製品,依其材料種類、使用特性及試驗方式,分為
    下列四種:
 (一) 包覆套類:包括包覆填充物之布套、床單、被套、床罩及枕頭套等
      。
 (二) 填充物材料類:包括纖維 (天然纖維與人造纖維) 、羽毛及塑膠發
      泡體等。
 (三) 成品類:包括棉被、座墊、床墊及枕頭等。
 (四) 毛毯類:包括毛毯及毛巾等。
三、本基準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 點火時間:自火源點火接觸試樣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 餘焰時間:自點火時間終了起算,試樣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 餘燃時間:自點火時間終了起算,至試樣完全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 碳化面積:試樣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 碳化長度:試樣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 接焰次數:試樣自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接觸火源次數。
四、寢具類製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碳化長度:
      1、包覆套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七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五十公釐。
      2、填充物材料類:
       (1) 纖維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2) 羽毛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3) 塑膠發泡體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3、成品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八十公釐。但以水平
          香菸法試驗則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4、毛毯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二) 接焰次數:
      包覆套類製品具熱熔融性者,應達三次以上。
 (三) 餘焰、餘燃時間:
      1、成品類製品:
          以水平香菸法試驗一小時後無餘焰、餘燃情況。
      2、毛毯類製品:
          以四十五度香菸法試驗一小時後無餘焰、餘燃情況,且不能延
          燒至邊緣。
五、包覆套類、填充物材料類及毛毯類製品均須先經過洗濯處理後,始得
    進行防焰性能試驗 (毛毯類製品於洗濯處理前並須先進行現況燃燒試
    驗) ,洗濯方法依製品種類及特性分為下列三種:
 (一) 一般水洗法:
      適用於包覆填充物之布套、羽毛填充物材料及毛毯類製品,洗濯須
      連續進行五次。
      1、機器設備如下。但具同等以上性能者,不在此限:
       (1) 水洗機:洗衣槽 (如附圖一) 內部深度在五十公分至六十公
            分,多孔圓筒內徑四十五公分至六十一公分,筒內裝置三片
            葉片高七點五公分,相距一百二十度,水溫保持攝氏六十度
            ,洗衣槽運轉以內筒每分鐘三十七轉之速度,按「順轉十五
            秒,暫停三秒,再反轉十五秒,暫停三秒」之方式反覆進行
            。
       (2) 離心脫水機:每分鐘一千二百轉。
       (3) 乾燥 (烘乾) 機:可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
      2、洗濯程序:
       (1) 於攝氏六十度之溫水中,加入百分之零點一無添加劑之粉狀
            洗滌用肥皂,洗衣槽內水位深度應達十四公分。
       (2) 試體共重一點三六公斤,重量不足時,須以一般未具防焰性
            能之聚酯纖維白布補足。
       (3) 洗濯時,水溫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運轉十五分鐘。
       (4) 以約攝氏四十度之清水,連續清洗三次,每次五分鐘,每次
            清洗所需水量與2、 (1) 之規定相同。
       (5) 脫水二分鐘。
       (6) 烘乾應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下進行。
 (二) 水洗促進法:
      適用於床單、被套、床罩、枕頭套及毛巾等,水洗促進法同一般水
      洗法,惟洗濯時間為七十五分鐘,連續洗濯次數為六次。
 (三) 乾洗法:
      適用於具耐乾洗特性之羽毛填充物材料,洗濯須連續進行五次。
      1、機器設備如下。但具同等以上性能者,不在此限:
       (1) 乾洗機:圓筒型洗濯機 (如附圖二) ,圓筒容量十一點三四
            公升,旋轉軸角度五十度,旋轉速度每分鐘四十五轉至五十
            轉。
       (2) 離心脫水機:每分鐘一千二百轉。
       (3) 乾燥 (烘乾) 機:可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
      2、洗濯程序:
       (1) 製作處理液:以四氯乙烯每一百毫升對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
            磺基琥珀酸二辛酯,純度百分之六十以上,酒精不溶分百分
            之三點五以下) 一公克,非離子界面活性劑 (含八莫耳數之
            氧化乙烯,HLB12 ,水分百分之一以下,曇點【百分之一水
            溶液】攝氏二十五度至三十五度) 一公克及水零點一毫升予
            以混合。
       (2) 將處理液四公升及試體三百公克 (質量不足三百公克,以一
            般未具防焰性能之聚酯纖維布片補足) 放入圓筒內洗濯十五
            分鐘,再以四氯乙烯充分清洗二次。
       (3) 脫液二分鐘,自然乾燥或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下烘乾。
六、包覆套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一) 試驗裝置:包括燃燒試驗箱 (如附圖三) 及試體固定框 (如附圖四
      ) 。
 (二) 火源:環六次甲基四胺片 (hexamethylene tetramine tablet,m-
      ethenamine) 以下簡稱燃燒錠,質量一百五十毫克正負五毫克,直
      徑七公釐。
 (三) 取樣:自二平方公尺以上之水洗後試樣上裁取長三十五公分、寬二
      十五公分之試體三片。
 (四) 前處理:試體置於攝氏五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二十四小時
      後,再將試體置於裝有矽膠乾燥劑之乾燥器中二小時以上。
 (五) 試驗:
      1、在試體下鋪設金屬網 (不銹鋼製,尺寸:長二十九公分、寬十
          九公分,網目零點二八公釐) 置於試體固定框中,再移至燃燒
          試驗箱中準備試驗。
      2、距離試體固定框內框下緣五公分之中心點處,以固定器固定燃
          燒錠。
      3、以火柴點燃燃燒錠,待燃燒完畢,測量其碳化長度 (縱向之最
          大長度) 。
七、包覆套類製品如為接觸火源會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並應進行四十五
    度線圈法:
 (一) 試驗裝置:包括燃燒試驗箱 (如附圖三) 、電氣火花發生裝置 (如
      附圖五) 、小焰燃燒器 (如附圖六) 及試體支撐線圈 (如附圖七)
      。支撐線圈應以直徑零點五公釐之硬質不銹鋼線製成,內徑十公釐
      ,螺旋線間距二公釐,長度十五公分。
 (二) 燃料:使用中國國家標準一二九五一所規定之第二種4號液化石油
      氣 (以丁烷及丁烯為主成分) 。
 (三) 取樣:自水洗後試樣量取寬十公分,重一公克之試體三片,如寬十
      公分,長二十公分,而重量仍未滿一公克者,則不計其重量,以長
      度二十公分為準。
 (四) 前處理:依第六點第四款規定,惟應先將試體捲曲後,插入支撐線
     圈中,再進行乾燥程序。
 (五) 試驗:
      1、小焰燃燒器之火焰高度為四十五公釐。
      2、燃燒器之火焰前端應接觸試體下緣,試體經引燃至停止熔融且
          停止燃燒為止。
      3、調整試體位置,使殘餘試體之最下端再與火焰接觸,重複作上
          述試驗,直至試體之下端起至九公分處均燃燒熔融為止。
八、纖維填充物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四十五度燃燒錠金屬籃法:
 (一) 試驗裝置:燃燒試驗箱 (如附圖三) 、試體固定框 (如附圖四) 、
      金屬籃 (如附圖八,長十五公分、寬十公分、高二公分,以不銹鋼
      金屬網製成) 。
 (二) 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三) 取樣:將纖維填充物材料十公克置於金屬籃中,製備三組供作試驗
      。
 (四) 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五) 試驗:
      1、於試體固定框中放置一金屬網後,移入燃燒試驗箱之定位。
      2、將含填充物材料之金屬籃放在金屬網上,以堆高器支持金屬籃
          之十公分邊長處。
      3、燃燒錠放置點為距內框下緣四點五公分之中心處 (如附圖九)
          ,以三支細針貫穿試體並使成V字形固定燃燒錠。
      4、點燃燃燒錠,待燃燒結束後,測量縱向之最大長度,即為碳化
          長度 (如附圖十) 。
九、羽毛填充物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裝置、試樣處理及試驗方法如
    下:
 (一) 試驗裝置:適用用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二) 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三) 取樣:將水洗後或乾洗後之羽毛填充物材料二公克置於金屬籃中,
      製備三組供作試驗用途。
 (四) 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五) 試驗:適用第八點第五款規定。
十、塑膠發泡體填充物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一) 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二) 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三) 取樣:自試樣中隨機裁取長十五公分、寬十公分、高二公分之試體
      三片。
 (四) 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五) 試驗:適用第八點第五款規定,但以試體本身取代金屬籃,火源位
      置如附圖十二。
十一、成品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包括四十五度燃燒錠法和水平香菸
      法:
   (一) 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1、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模擬原成品製作長二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之試樣
            三個,其中填充物材料依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1) 纖維:四十公克正負零點五公克。
         (2) 羽毛:二十公克正負零點五公克。
         (3) 塑膠發泡體:長二十二公分、寬二十二公分、高三公分。
        4、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於試體固定框中放置一不銹鋼金屬網後,移入燃燒試驗箱
              之定位,並將試體以堆高器支持放在金屬網上。
         (2) 燃燒錠放置點為距試體下方五公分之中央處,以三支細針
              貫穿試體並使成V字形固定燃燒錠。
         (3) 點燃燃燒錠,待燃燒結束後,測量表面之縱向最大長度,
              即為碳化長度。
   (二) 水平香菸法:
        1、試驗裝置:排氣速率低於每秒零點三公尺或可進行自然排煙
            之排煙櫃。
        2、火源:香菸 (無濾嘴香菸,長度八點五正負零點五公分,密
            度零點二七正負零點零二每立方公分克,重量一點一正負零
            點零一克) 。
        3、取樣:適用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但數量增為六個並分為三
            組。
        4、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於排煙櫃平臺上,同時水平放置三組試體中之各任一個 (
              下試片) 。
         (2) 將點燃之香菸平行邊長放置於下試片上之中央處 (如附圖
              十一) ,再將上試片覆蓋於下試片之上。
         (3) 靜待一小時後,測量表面碳化長度並觀察餘焰、餘燃情形
              。
十二、毛毯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包括四十五度燃燒錠法和四十五度
      香菸法:
   (一) 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1、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由未洗濯及洗濯後試樣中各裁取長三十五公分、寬二
            十五公分之試體三片。
        4、前處理:毛毯使用一般水洗法,毛巾則使用水洗促進法,餘
            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適用第六點第五款規定。
   (二) 四十五度香菸法:
        1、燃燒試驗裝置:適用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由未洗濯及洗濯後試樣中各裁取長二十公分、寬十五
            公分之試體十二片,並將其分為三組 (每組四片) 。
        4、前處理:毛毯使用一般水洗法,毛巾則使用水洗促進法,餘
            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將不銹鋼金屬網鋪設於四十五度架上,再於金屬網上重疊
              放置試體組中之二片試片,並使待測面朝上。
         (2) 將點燃之香菸燃燒端朝下,垂直放置於試片之中心處後 (
              如附圖十三) ,再將同組之另二片試片待測面朝下覆蓋於
              香菸之上。
         (3) 將四十五度架連同三組試體移入排煙櫃中,靜待一小時後
              ,觀察其餘焰、餘燃情形。
十三、寢具類製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除依第五點至第十二點
      之規定外,並應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