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鑑定會受理案件情形如下:
(一)火災發生後,消防機關於調查鑑定遇有原因不明或顯有調查鑑定之
困難,請求協助時。
(二)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消防機關或主管機關火災調查資料或
調查鑑定結果不服請求認定時。
(三)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之火災案件。
(四)其他消防機關移請鑑定之重大火災案件。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收到火災調查資料
日起十五日內,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附具理由,經由消防機關
向該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鑑定會認定;消防機關應併同該案卷
證送鑑定會審議。
前項申請書未附具理由或所附理由與申請認定無關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鑑定會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至現場勘查,並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