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務車之派遣及管 理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人員、派車人員、專任司機及駕駛人員說明如下: (一)管理人員:業務承辦人,負責本中心公務車保管、維護、派遣、借 用及專任司機管理、調派。 (二)派車人員:提出申請借用或派遣公務車人員。 (三)專任司機:本中心工友兼任,負責本中心每日固定三班次派車勤務 。 (四)駕駛人員:實際駕駛公務車人員(包含專任司機)。除專任司機駕 駛外,派車人員因業務需求,得於派車後自行駕駛或指定專人駕車 。
三、本中心配置有公務車數輛、專任司機一人,統一由管理人員統籌調度 派車。
四、授課講師、洽公同仁或貴賓無法以公務車接送時,管理人員得派遣契 約計程車接送。
五、申請派遣(借用)公務車,須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一)奉派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者。 (二)奉核定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計畫者。 (三)派員會辦、會勘工作者。 (四)奉派接送講師、長官、貴賓或外賓者。 (五)經機關主管核准之活動者。 (六)其他因緊急事故須使用公務車者。
六、上班日固定三個時段排定公務車往返本中心及高鐵站,乘車人員原則 配合搭乘本中心固定班次派車,如於其他時間有接送或派車需求,由 派車人員指定駕駛人員駕車接送,或由管理人員派遣契約計程車接送 。
七、本中心公務車於上班日固定三班接送路線、時間及候車位置如下: (一)路線:本中心往返高鐵臺中烏日站(以下簡稱高鐵站)。 (二)時間: 1.早班:六時三十分自本中心發車至高鐵站;七時三十分自高鐵站 發車至本中心。 2.中班:十二時三十分自本中心發車至高鐵站;十三時三十分自高 鐵站發車至本中心。 3.晚班:十八時自本中心發車至高鐵站;十九時由高鐵站發車至本 中心。 (三)候車位置:高鐵站四號出口側高架橋下方路邊。
八、本中心同仁有公務車派車需求者,應於派車前二日填寫派車單(如附 件)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於派車前一日十七時前向管理員 拿取車鑰匙及派車單。
九、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使用公務車,行駛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 全,保持車輛清潔,行車狀況須詳細記載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 公務車應停放於指定位置,派車單送管理員處備查。 前往加油站加油時,應將加油收據或加油簽認單併送管理員處備查, 並於派車單上相關資料欄位詳實填寫。
十、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因公需要使用公務車者,除依程序申請派車外, 並應檢附相關公文文書。 遇公務緊急事件需使用公務車者,得由用車單位報請該單位主管核准 後,洽管理人員調派,事後補辦申請派車手續。
十一、公務車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派人處理,情 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人員先 予必要處理,事後補辦請修手續。
十二、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無照駕駛或酒後駕駛。 (二)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人員。 (三)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四)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五)公務車使用完歸還前應確認剩餘油量應有一半以上,如有不足, 應負責以油卡加油後再歸還。 (六)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七)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車。 (八)禁止超載。 (九)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十三、違反前點規定者,除依規定簽報議處,如有相關違規罰款應由駕駛 人員或派車人員自行繳清外,另有涉嫌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室查 辦。
十四、管理人員得不定時查檢車輛,如發現有未經指派而未在指定地點停 放公務車情事,經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說明原因並查明後,視情節 簽報懲處。
十五、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使用公務車致有遺失、毀損、遭竊等情事應負 賠償責任,並於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財產報 損單、協尋證明、財產報廢單及相關證件簽奉署長核准後,送主計 室辦理。
十六、違反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規定二次以上者,自第二次歸還日起,一 個月(日曆天)內不得使用公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