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符合
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公益法人、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校。
(二)設有專責認可部門,置主管一人,專責檢驗人員五人以上。
(三)負責人、董(理)事及監察人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進口、製
造(含委託製造)或販售等行業。
(四)具備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試驗項目所需之設備。
前項第二款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專科學校理工科系畢業。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工程、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三年
以上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實務經驗者。
專責檢驗人員中應至少有二人以上兼具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放射線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輻射安全證書。
(二)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驗員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