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防災士培訓課程由本部或培訓機構辦理。
    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如附
    件一)向本部申請核准;每次開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
    為原則。
八、培訓機構應於防災士培訓課程結訓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及
    學員大頭照電子檔,向本部申請發給防災士合格證書(如附件四)及
    識別證(如附件五):
(一)學員名冊。
(二)培訓計畫及課程表。
(三)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四)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之學員答題卷。
十、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或損壞者,應填具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
    別證遺失補(換)發申請書(如附件六),並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