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師資,依個別課程選任,分為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
。
基本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由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相關證明文件,經
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聘任:
(一)在災防、消防、緊急醫療救護等專業技術領域上學有專精之專家、
學者。
(二)具種子師資資格,且教授防災士課程時數達十五小時以上(如附件
五)。
(三)申請擔任基礎急救訓練、急救措施實作及基本救護技術相關課程之
師資人員,以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
員或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為限。
(四)具有消防或防災科系學位,並擔任警正二階以上或薦任八職等以上
職務,服務年資滿六年者。
種子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由本部徵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相關證明文件,經本
部辦理師資培訓課程訓練合格後,始得擔任:
(一)具有防災士資格。
(二)具備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三)於防災單位擔任主管職務達二年以上,並參與防災工作經驗達三年
以上。
前項種子師資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之講師名單,由本部建置師資資料庫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