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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前言
          為使各級消防機關之主管、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下簡稱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管)人及使用人善盡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責
          任,瞭解保養維護之重要性,俾各式車輛裝備器材隨時保持良
          好堪用狀態,發揮高度消防戰力,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節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之基本要求
          一、適切之訓練:
              保管及使用車輛裝備器材之人員應瞭解車輛裝備器材之使
              用與保養方式與責任,負責保養維護之人員應具有所屬單
              位範圍內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修護技能,各級主管及承辦
              人員應具有擔任檢查、督導之能力。
          二、週密之計畫: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工作,應確保在任何狀況下不間斷,並
              考慮各種車輛裝備器材及各級保養之要求,訂定執行計畫
              ,適時舉辦各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
          三、切實之督導:
              各級單位主管與幕僚,應依計畫切實執行定期、不定期之
              督導。
          四、躬親之激勵:
              主管應具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之責任感,加強保養維護之宣
              導,適時舉辦保養競賽,並適切予以獎勵。
  第三節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目的
          保養檢查,其目的在使主管瞭解所屬車輛裝備器材使用狀況、
          促進同仁對車輛裝備器材之正當使用及充分保養,養成愛護車
          輛裝備器材之習性。
  第四節  規範內容
          本規範計分「總則」、「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車
          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消防車輛管理維護」、「
          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搶救裝備管理維護」、「水上救
          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資訊器材管理維護」、「消
          防通訊裝備保養管理維護」、「鑑定器材管理維護」、「消防
          安全檢查裝備管理維護」等十一章。
第二章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第一節  通則
          本章目的,為綜合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操作熟練度、
          保養權責、檢查、修護原則暨檢查成績之評定、計算、配分與
          運用,及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規定等作業程序。
  第二節  保養制度
          消防機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分為一至五級(三級以上
          保養工作得視各級消防機關實際需求暨保養維修能力採契約或
          委外方式維修保養)。保養期程及方式,儘量參考車輛裝備器
          材原廠建議(檢查、測試或校正等)實施。並得視需求洽由廠
          商實施專業性保養(如消防衣定期清洗檢修、空氣瓶定期測試
          、偵檢器材定期校正…等)。
          一、一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車輛裝備器材、附屬設備之保管、防潮、防火、防竊等
                措施。
          (二)車輛裝備器材之清潔維護。
          (三)每日(例行)之檢查、測試並紀錄。
          (四)故障之檢查並紀錄,必要時在技術人員指導下,作簡易
                之處理。
          (五)車輛裝備器材之潤滑、旋緊、固定及必要的調整。
          二、二級保養係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保養工作範圍如
              下:
          (一)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工作。
          (二)車輛裝備器材旋緊及調整。
          (三)發現車輛裝備器材異常時,應先行檢查,若在權責範圍
                內無法排除時,除立即報告上級外並按規定處理。
          (四)更換經認定不堪用之零件總成及零配件。
          三、三級保養,其範圍如下:
          (一)技術人員對各單位一、二級保養人員實施技術輔導與協
                助。
          (二)故障排除及單體故障抽換、調整或組件之換修。
          (三)局部系統測試與調整。
          (四)系統故障之追蹤處理。
          (五)依轄區特性實施游修。
          (六)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四、四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主件、組合件或零件總成之修理更換。
          (二)輔導或支援次級保養單位之維修作業。
          (三)儀表校正或送修。
          (四)備份器材之調度運用。
          (五)系統調整與修改。
          (六)負責所屬單位之保養維修技術之教育訓練。
          (七)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五、五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系統結構變更規劃與執行。
          (二)精密組合件之更換或送修。
          (三)車輛裝備器材整修與報廢鑑定。
          (四)技術性建議與諮詢。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置專責保養維護單位(未設者應規劃籌設)
          ,任用技術人員或遴派熟練保養修護之人員,負責車輛裝備器
          材二級或三級以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
          所需之技術支援(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為明確劃分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權責,使各級消防人員瞭解單
          位及個人對裝備保養所應負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主管責任:
          (一)對該單位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負督導檢查全責。
          (二)保持該單位內所有車輛裝備器材之高度堪用狀態。
          (三)對所屬施予適當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訓練。
          (四)確實貫徹規定,嚴防濫用車輛裝備器材。
          (五)執行該單位車輛裝備器材定期及不定期之保養檢查,並
                作為考核所屬之重要依據。
          二、幕僚責任:
          (一)承辦幕僚須主動督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切實執行車輛裝
                備器材與工具作適時之保養及有關資料的記載,並將保
                養興革意見、優劣單位與個人,提供主管瞭解,俾作規
                劃執行及獎懲之依據。
          (二)督導人員:
                1.督導所屬單位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有效實施檢查作
                  業及安全考核。
                2.對車輛裝備器材損壞(停用)率過高之單位,實施個
                  別訪問、抽查,確實瞭解狀況,並協助解決有關保養
                  問題。
          三、個人責任:
          (一)個人應負責本身所使用、保管或操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
                養,遇有不堪使用時,應向各單位主管反應,如無可供
                更換時,應逐級反應。
          (二)車輛裝備器材在使用前、中、後,須作適當之保養檢查
                ,其檢查項目,按各類保養規定執行。
          (三)停用(待修)之車輛裝備器材,仍應妥為保養維護,以
                免擴大損壞。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保養檢查」為各級消防機關對車輛裝備器材之使用單位所執
          行之定期、不定期檢查,如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每半年
          、每年之保養勤務檢查,旨在早期發現與改進缺點,作有系統
          之保養、維護及調整,使車輛裝備器材經常保持良好之可用狀
          況,此亦為保養檢查最重要之基礎工作,其檢查區分如下:
          一、主管檢查
              「主管檢查」之目的在使各級主管考核其所屬單位對車輛
              裝備器材使用、保養、維護之良窳,防止濫用,發掘保養
              缺失之所在,期使保養(管)及使用人員,落實保養工作
              ,以增強車輛裝備器材使用功能。檢查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查: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檢查,由消防機關主管主
                持,並事先通知受檢單位。
          (二)不定期檢查(抽查):不事先通知受檢單位,未定檢查
                程序與範圍予以抽查。
          二、消防署業務輔導檢(訪)查
              消防署得視需要舉辦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業務輔導檢(訪)
              查,必要時得配合其他業務實施,其目的在瞭解並督導各
              級消防機關對車輛裝備器材之使用、保養、維護及管理狀
              況,俾便予以適切輔導改進。
  第五節  保養檢查成績之評定、配分、計算與運用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成績,是代表各級單位主管及所屬維護
          消防戰力之工作表徵,其用途可分兩方面說明,在積極方面,
          檢查可發現保養工作的缺失,予以適時、適切的改進,使車輛
          裝備器材保持高度堪用率;消極方面,優良的成績代表單位的
          榮譽,並可激勵所屬發揮積極進取的工作精神。
          一、成績評定
              以各類(章)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類成
              績,保養檢查項目及其檢查評分表詳見各章。
          二、配分
          (一)車輛裝備器材實地檢查評分成績佔 80%。
          (二)車輛裝備器材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 20%(檢查內容及評
                分表詳本章附表二-一: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業務檢
                查評分表)。
          三、成績計算:依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保養檢
              查成績,再平均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及業務檢查成績後
              ,依配分標準,計算檢查總成績。
          (一)車輛裝備器材實地檢查評分成績=(車輛+救護+搶救
                +…)/ 受檢車輛裝備器材類數,占總分 80%。
          (二)車輛裝備器材業務檢查評分成績占總分 20%。
          (三)檢查總成績=車輛裝備器材實地檢查評分成績×80%+車
                輛裝備器材業務檢查評分成績×20%。
          (四)單位總成績=定期檢查成績×50%+不定期抽查成績×50%
                。(若年度檢查實施計畫未列不定期檢查,則以定期檢
                查成績評定為單位總成績)。
          四、其他
          (一)消防署之定期業務輔導檢(訪)查,除檢查局(隊)外
                ,並抽查其所屬單位,此項抽查比例由檢查組長決定。
          (二)受檢(訪)查單位所有車輛裝備器材除有特殊任務外,
                均須到檢,不得藉故規避,否則除該單位主管應予另案
                簽處外,該項評分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六節  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
          車輛裝備器材使用年限之設定,除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
          財物標準分類」所列使用年限辦理外,其他例外情形亦可依下
          列規定辦理汰換事宜:
          一、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新車輛裝備器材總
              價達 20 %以上者。
          二、車輛之耗油量,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標準 40 %,而無法
              改善者。
          三、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的
              損壞,不堪修復並經核准者。
          四、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
              而無法修復,經懲處當事人或經其價賠者。
          五、型式老舊、功能不良,或不能執行任務者。
          六、經鑑定無法修復,及核准有案者。
          七、車輛裝備器材型式改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者。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各級消防機關應建立個人裝備器材庫存管理制度,平時備有一
          定數量庫存,以備裝備器材損壞更替及一般消耗品的補充。
          各級消防機關應隨時掌握各外勤分隊車輛及個人裝備器材之數
          量及堪用數量,定期查核,遇有不足或不堪使用時應立即採購
          補充或汰換。
  第七節  財產管理
          一、有關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之財產管理,應依「國有公
              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或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建置各式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清冊。其中
              個人及團體裝備器材清冊項目至少包含器材種類、數量、
              配置地點、使用年限、堪用情形。
          三、各級消防人員應利用各種場合及督勤時機針對消防車輛裝
              備器材清冊之正確性進行抽查。
          四、搶救裝備:
          (一)財產管理:
                1.各級消防機關及所屬大(中)隊及分隊應對現有或新
                  購置、配發器材建卡列管,並依器材類別統一保管,
                  以建立各項器材資料檔案。
                2.裝備器材資料卡應指定人員管理,資料應隨時保持常
                  新。
          (二)配置管理:
                1.各項隨車配置器材應隨車輛建立器材清冊,於使用後
                  及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時,清點數量。
                2.非隨車配置器材應妥為保管放置,於救災後,應歸放
                  原位,並清點數量。
                3.屬個人防護裝備應統一放置,若屬個人隨身攜帶,應
                  於每週保養檢查時清點數量。
第三章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
  第一節  通則
          各級消防機關依據本章舉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
          保養競賽可併同定期、不定期主管檢查實施。
  第二節  保養競賽內容
          各級消防機關依本章舉辦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其競賽內容
          如下:
          一、消防車輛保養(包含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等)
          二、救護車輛裝備保養(包含救護車、救護裝備等)
          三、搶救裝備保養(包含隨車、救助、輔助、個人防護裝備等
              )
          四、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保養(包含救生艇、救生圈、潛
              水裝備等)
          五、資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裝備
              及其他業務使用資訊裝備等)
          六、通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車裝無線電台、各級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通訊裝備器材等)
          七、安全檢查裝備保養(包含各級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裝
              備器材等)
          八、保養業務(包含各類保養簿冊等)
          各級消防單位得依所屬車輛裝備器材種類特性、數量及檢查人
          力,擇前項各款於全年內輪流辦理,但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
          款除外。
  第三節  保養競賽配分、計算方式、評分標準及成績評定
          各級消防機關得依第二章「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訂定
          檢查配分、計算方式及各類(章)之檢查評分項目、方式等,
          以評定競賽成績,亦得參酌所屬車輛裝備器材特性另訂檢查配
          分比例。
  第四節  保養競賽實施方式
          一、車輛個人保養競賽:由各級消防機關每年舉辦一次,以定
              期實施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保養競賽,由消防機
              關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
              期、內容,其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名額以機關內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計
                算,但機車數量不計入,其獎勵名額依 4. 辦理。
                1.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十四輛以下者,
                  獎勵二名。
                2.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十五輛以上、二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四名。
                3.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三十輛以上、四
                  十四輛以下者,獎勵六名,餘依此累推。
                4.機車受檢總數十四輛者,獎勵一名,每增加十五輛依
                  比例增加一名,不足十五輛以獎勵一名計。
          (二)獎勵標準:
                1.行政獎勵:依前述獎勵名額,給與嘉獎一次以上獎勵
                  ,其標準如下:
               (1)第一名記功一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以下、獎勵名額內者嘉獎一次。
               (4)機車獎勵標準:每名均給予嘉獎一次。
                2.實物獎勵:依前述獎勵對象除行政獎勵外,並得酌發
                  獎品,以資獎勵,其標準由各級消防機關訂之。
          (三)各級消防機關設有副保養人者得依前述獎勵額度酌予敘
                獎。
          (四)處分:
                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或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
                ,或應報修而未報修,致受損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
                毀損,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規定予以從重懲處外,並
                酌負賠償責任;對承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
                作或業務執行不力者亦應依規定予以懲處。
          二、車輛團體保養競賽:
          (一)分隊保養競賽:
                1.編組標準:
               (1)依分隊編制內車輛數計算單位車輛數(機車除外)
                    ,特種車輛之雲梯車等以四部勤務車計算,水箱車
                    、器材車等以二部勤務車計算。
               (2)單位車輛數除以單位實際保養人數(扣除支援他單
                    位人員)為保養工作量。
               (3)以保養工作量多寡,編為數組,辦理分隊保養競賽
                    。
                2.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年舉辦一次,派技術人員組成檢
                  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分組
                  情形,各組成績列前三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
                  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
                  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分隊長申誡一次,業務承辦人
                  及保養人申誡二次。
          (二)大(中)隊保養競賽: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
                日期、內容,經計算所屬成績後,評定其成績優良列前
                二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
                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大
                (中)隊長申誡一次,大(中)隊業務承辦人申誡二次
                。
          三、車輛以外其他各項裝備器材競賽: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得
              併同車輛保養競賽舉辦),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
              ,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其獎懲標準如下:
              各類裝備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其主管及業務承辦
              人應給予適當之行政獎勵並得酌發獎金或獎品;其成績未
              滿六十分者,其主管及業務承辦人應予適當之懲處。(細
              部實施方式由各級消防機關依其裝備器材種類及特性訂之
              )。
          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業務評比:
              併入消防署評鑑各級消防機關年度消防工作辦理,並得視
              需要實施檢(訪)查。
  第五節  附則
          一、本章所列檢查成績,為各級消防機關所屬之車輛裝備器材
              保養檢查計分,並得列為各級主管年度考績及升遷主要參
              考資料。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於年度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計畫內,依
              本章規定及地區特性,訂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
              法,報署備查。
          三、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懲處。
          四、實際執行保養維修作業之人員,每年應檢討獎懲一次。
第四章  消防車輛管理維護
  第一節  消防車輛汰舊換新規定
          依第二章第六節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辦理。
  第二節  保養檢查實施項目
          一、消防車輛每日均須依「消防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四
              -一)之項目,逐項切實做適當之保養檢查;消防車輛使
              用前、中、後亦應注意是否有機件損壞情形並採取適當之
              處置措施。
          二、消防車輛應依保養工作量,訂定「預防保養實施計畫表」
              (如附表四-二),依規定時間實施保養。
          三、各種消防車輛實施保養維修,保養維護單位一律使用「消
              防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如附表四-三)紀錄保養
              維修工作內容並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
              (如附表四-四)實施檢修,並依各消防車輛之維護手冊
              要求實施檢修。
  第三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指定保管使用人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
              每日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
              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保養維護單位技術人員或受過
              專業訓練,且能力與技術均較一級保養較優之人員擔任,
              通常更換經認知不堪用之小總成、零組件、旋緊、調整及
              定期潤滑保養等工作.並得視保養人員維修能力實施超級
              保養。
          三、三級以上保養(三至五級綜合大修):係對主件之修理及
              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等,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廠得採契約或
              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
              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四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管
              對所屬單位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督導
              、考核之責,應杜絕濫用與敷衍不實之保養維護。
          二、保養維護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專責保養維護單位之車輛保養技術人員或遴
              派之保養修護之人員,應負責消防車輛二級或三級以上保
              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人力不足
              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並協助檢查之實施、督導保養
              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及需要興革意見,適時提供主管瞭解
              。
          三、保養(管)人員
              對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等應注意使用操作及維護保養
              ,並依規定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銹、
              潤滑、旋緊、加油、添水等維護工作且詳實紀錄。
  第五節  保養檢查區分
          一、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或副保養(管)人擔任,
              每日均須依排定之時間實施檢查及保溫,如發現有不正常
              現象,即予設法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
              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二、週保養檢查:由各消防分隊長督導使用(保管)人員按「
              預防保養計畫表」排定時間負責實施週保養檢查,「消防
              車輛每週檢查步驟、項目分配表」(如附表四-五),其
              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路試、操作等情形,並
              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即依規定處理。
          三、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未設中隊者由分隊長實施)負責
              ,督導所屬按照排定日期實施,並將各單位所有車輛予以
              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裝備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要求不銹、不破、不髒、不缺,按規定詳實記錄並陳報
               上級,以作為考核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未設大隊者由中隊長實施)負責
              ,並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春、秋兩季為不定
              期檢查,夏、冬兩季為定期檢查),其檢查重點,在車輛
              器材保管、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量清點、保養業務資
              料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保養業務執行情形等。
          五、各級消防單位實施保養檢查之時機,均依「消防車輛裝備
              器材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四-六)辦理。
          六、月、季、半年等之保養檢查,使用「消防車輛檢查評分表
              」(如附表四-七)評分。
          七、送修之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應檢具送修資料,並應
              在受檢三日前辦理為有效。
  第六節  預防保養計畫
          一、計畫之實施:由各級消防機關負責,應將所屬編制內所有
              消防車輛,依單位別,分別按照編號順序編入預防保養計
              畫表內(週保養檢查由分隊長現地督導實施,月、季、半
              年保養檢查原則均須由保養維護單位實施,無故未實施並
              經催告五日者,申誡一次),依照保養維修之能量,預先
              排定保養勤務實施時間,平均分配全部消防車輛保養時間
              ,藉使每日保養工作量平均,而消防車輛亦可獲得保養最
              大效果。
          二、保養勤務符號如下:
              ┌─┬─────────────┬──────┐
              │符│      代表何種勤務        │    附記    │
              │號│                          │            │
              ├─┼─────────────┼──────┤
              │W│表示每週保養檢查,W1 表示│            │
              │  │第一週、W2 表示第二週    │            │
              ├─┼─────────────┼──────┤
              │M│表示每月保養勤務,M1 表示│            │
              │  │第一個月、M2 表示第二個月│            │
              ├─┼─────────────┼──────┤
              │Q│表示每季保養勤務          │            │
              │  │                          │            │
              ├─┼─────────────┼──────┤
              │S│表示半年保養勤務          │            │
              │  │                          │            │
              ├─┼─────────────┼──────┤
              │L│表示已排定或實施的潤滑保養│            │
              │  │                          │            │
              ├─┼─────────────┼──────┤
              │P│表示因待料件而停用        │            │
              │  │                          │            │
              ├─┼─────────────┼──────┤
              │A│表示因肇事而停用          │            │
              │  │                          │            │
              ├─┼─────────────┼──────┤
              │O│表示在修理中(三級以上)  │            │
              │  │                          │            │
              └─┴─────────────┴──────┘
          三、實施保養之方法
          (一)預防保養計畫排定後,依表列日期實施預防保養工作,
                並得視保養工作內容,採進場維修或技術人員游修方式
                實施,並應將實施保養情形記載於「保養修護工作紀錄
                簿」內備查。
          (二)保養維護單位對於按照規定前來或以游修方式實施保養
                之消防車輛,經檢查認為不必更換零件,僅需調整、潤
                滑者,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實施保
                養後,保養維護單位技術人員亦應填入「保養修護工作
                紀錄簿」內備查。
  第七節  消防車輛停用報修規定
          一、停用報修規定
              凡消防車輛機件部分,因使用中發現故障或實施檢查時,
              發現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或正在保養修理中者,均應
              列為停用(如為實施保養中不需料件者,不得列入停用)
              。
          二、停用報修作業
          (一)凡停用報修之消防車輛,各消防分隊除依規定先以電話
                報備外,經檢查須更換零件者,負責保養(管)人員應
                填具報修單(如附表四-八) ,立即依規定陳報修復,
                俾使消防車輛器材隨時保持高度之妥善率。
          (二)報修之車輛,應經具技術能力人員查明屬實後再進廠修
                理。
          (三)緊急維(搶)修之車輛,保養維護單位得立即維修,但
                保管使用單位或人員應於事後三日內補齊請修資料。
  第八節  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使用之表格,由各級消防機關依本章附表之格式
              印發所屬單位使用。
          二、消防車輛(包括編制內所有車輛)均應建立「消防車輛登
              記卡」(如附表四-九) 、隨車裝備器材均應建立「消防
              裝備器材登記卡」(如附表四-十) 各一份併同各項相關
              車籍證件資料、登載保養維修情形等資料、平時檢查資料
              等一併裝入「隨車資料袋」內妥善保存,以詳實該車之完
              整動、靜態紀錄資料。
          三、本章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五章  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
  第一節  汰舊換新規定
          一、救護車輛:
          (一)以使用七年為原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
                分類」辦理)。
          (二)其他汰舊換新規定:參閱本規範第二章第六節各款辦理
                。
          二、救護裝備: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
              置標準」辦理。
  第二節  保養制度
          救護車輛及裝備之保養制度區分、保養權責劃分、保養檢查區
          分及預防保養計畫比照第四章消防車輛管理維護之規定辦理,
          除每日依「救護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 、「救護
          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如附表五-二) 檢查外,檢查時之評
          分依「救護車輛裝備檢查評分表」(如附表五-三) 辦理外,
          其餘有關消防車輛部分之表報亦適用。
  第三節  裝備保養及消毒原則
          救護車上之裝備需隨時保持在最佳待命使用狀態,需在平時注
          意其保養,耗材隨時補足,並按規定實施消毒。各單位可依「
          救護器材(消耗品)使用紀錄表」(如附表五-四) 作成紀錄
          ,每月亦可逐月作成紀錄統計,以作為各單位耗材數量預購之
          參考。
          一、一般型救護車之救護裝備保養:
          (一)攜帶式氧氣組:
                1.基本主件及配件:
               (1)容量400公升以上之氧氣筒
               (2)壓力調節器。
               (3)流量調節器。
               (4)攜行袋或箱。
                2.其他選擇性配、附件:
               (1)氧氣需求閥(DEMAND VALVE)及其專用氧氣面罩。
               (2)氧氣面罩。
               (3)氧氣鼻管。
                3.保養注意事項:
               (1)注意氧氣筒內之氧氣存量。美制:壓力低於 400PS
                    I ,或日制:壓力低於 30kg/cm2 時,即需更換氧
                    氣筒或重新灌充氧氣。
               (2)檢查壓力調節器及流量調節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3)檢查氧氣需求閥之功能是否正常。
               (4)氧氣需求閥(DEMAND VALVE)之專用氧氣面罩一般
                    均為可重覆使用型,因此使用後需加以清潔及消毒
                    。
               (5)氧氣面罩及氧氣鼻管一般均為拋棄式。
          (二)固定式氧氣組:
                1.基本主件及配件:
               (1)容量大於 1,000  公升之氧氣筒。
               (2)壓力調節器。
               (3)流量調節器及潮濕瓶。
                2.保養注意事項:
               (1)注意氧氣筒內之氧氣存量,美制壓力低於 400PSI
                    ,或日制壓力低於 30kg/cm2 時,即需更換氧氣筒
                    或重新灌充氧氣。
               (2)檢查壓力調節器及流量調節器之功能是否正常。
               (3)潮濕瓶內需加入乾淨之蒸餾水,並注意隨時維持一
                    定之水量及水質之清潔。
                  注意:攜帶式或固定式氧氣組之任何相關主、配附件
                        ,均不可沾染任何油性物質;以防與氧氣接觸
                        造成燃燒或爆炸。
          (三)氧氣鼻管:一般均為拋棄式。
          (四)簡單型氧氣面罩:分大人及兒童型,一般均為拋棄式。
          (五)非再吸入型氧氣面罩:分成人及兒童型。
          (六)可攜帶式抽吸器組:內含硬式抽吸管一支。
                1.型式種類:可分為電動型及手動型。其抽出物容器均
                  可分為可放置內袋式及不可放置內袋式。
               (1)可放置內袋式:於使用後將內袋與抽出物一起拋棄
                    即可。
               (2)不可放置內袋式:其容器可於使用前加入少許之清
                    水,以方便使用後之清潔。
                2.保養注意事項:檢查其抽吸功能是否正常,電動型一
                  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需隨時注意維持電池於最
                  佳之電力狀態。
          (七)擔架床:
                1.隨時注意各活動機件之潤滑及各部支架是否斷裂,以
                  維持其正常之功能。
                2.床墊及床欄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3.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八)長背板:
                1.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2.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九)可折疊式搬運椅:
                1.隨時注意各活動機件之潤滑及各部支架是否斷裂,以
                  維持其正常之功能。
                2.椅墊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3.檢查固定帶是否完整無缺。
          (十)頭部固定器: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重覆使用型及拋棄式兩種。
                2.保養注意事項:重覆使用式,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
                  要加以消毒。
          (十一)軀幹固定器組: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十二)骨折固定器組: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充氣、抽氣或捲筒式三種。
                  2.保養注意事項: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十三)頸圈:大、中、小號,各二組,或可調整型(成人二
                  組及兒童一組)。
                  1.型式種類:一般可分為重覆使用型及拋棄式兩種。
                  2.保養注意事項:重覆使用式於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
                    要加以消毒。
          (十四)可丟棄式手套:注意存量是否充足。
          (十五)毛毯及被單:使用後需清潔,並視需要請責任區醫院
                  加以消毒。
          (十六)滅火器:隨時注意滅火器之壓力及效期。
          (十七)保護固定帶:使用後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十八)手持式血氧濃度分析儀:使用後清潔,並視需要加以
                  消毒。
          (十九)甦醒球:分成人及兒童型,使用後清潔,並視需要加
                  以消毒。
          (二十)一般急救箱:
                  1.一般急救箱之配備內容項目如附表五-五。
                  2.保養注意事項:
                 (1)每日交接應依「救護車輛隨車裝備檢查表」(如
                      附表五-二) 檢查各項裝備是否完整無缺:如消
                      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檢查表內
                      容、項目亦得由各級消防機關依轄區救護車輛裝
                      備特性修訂之。
                 (2)使用後需清潔及補充耗材,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二十一)生產創傷處理包:
                    1.生產創傷處理包之配備內容項目如下:
                ┌──────────────────────┐
                │            生產創傷處理包之配備            │
                ├──────┬──┬───────┬────┤
                │    細項    │數量│    細項      │  數量  │
                ├──────┼──┼───────┼────┤
                │鑷子        │1 支│紗布(4*4 吋)│20  片以│
                │            │    │              │上      │
                ├──────┼──┼───────┼────┤
                │組織剪      │1 支│治療巾        │2 條    │
                ├──────┼──┼───────┼────┤
                │彎盆        │1 個│嬰兒用吸痰球  │2 個    │
                ├──────┼──┼───────┼────┤
                │止血鉗      │2 支│外包布或袋    │1 件    │
                ├──────┼──┼───────┼────┤
                │塑膠臍夾    │2 支│保溫用鋁箔    │1 張    │
                └──────┴──┴───────┴────┘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消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清潔並補充耗材,請責任區醫院協助消
                        毒。
          (二十二)燒傷包:
                    1.燒傷包之配備內容項目如下:
          ┌─────────────────────────┐
          │                  燒傷包之配備                    │
          ├────────┬──┬────────┬────┤
          │    細項        │數量│    細項        │  數量  │
          ├────────┼──┼────────┼────┤
          │紗布(4*4 吋)  │4 包│紗布(18*18 吋)│5 包    │
          ├────────┼──┼────────┼────┤
          │紗布(15*23 吋)│2 包│包鮮膜或 2*1  公│1 捲或 1│
          │                │    │尺鋁箔紙        │張      │
          └────────┴──┴────────┴────┘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消毒包裝是否破損,消毒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清潔並補充耗材,請責任區醫院協助消
                        毒。
          (二十三)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注意維持最佳之狀態。
          二、加護型救護車之救護裝備保養: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
              定外,並有下列之裝備:
          (一)加護急救箱:
                1.加護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五-六。
                2.保養注意事項:
               (1)檢查各項配備內容是否完整無缺,消毒包裝是否破
                    損,消毒及藥品效期是否過期。
               (2)使用後需清潔及補充耗材,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二)心臟電擊器:一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需隨時注意
                維持電池於最佳之充電狀態,電擊貼片隨時補充,並檢
                查其各項功能是否正常。
          (三)血糖機:使用後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四)成人喉罩呼吸道:使用後清潔,並加以消毒。
          (五)兒童喉罩呼吸道:使用後清潔,並加以消毒。
          (六)鏟式擔架:使用後清潔,並視需要加以消毒。
          (七)無線電對講機或行動電話:注意維持電池於最佳之充電
                狀態。
          (八)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一般均以可充電式電池驅動。
              需隨時注意維持電池於最佳之充電狀態,並檢查其各項功
              能是否正常;擦拭以乾布為之。
          三、急救訓練用器材:保養除參照前節之原則外,於每次訓練
              使用過後必須徹底清潔消毒。
          四、消毒原則: 
          (一)使用後消毒:每次使用後由出勤人員於紀錄表上登記備
                查。(如附表五-七)
          (二)定期消毒:每月至少一次。應固定日期,並記入消毒實
                施表。(如附表五-八)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化學、輻射物質污染傷病患後,請
                專業單位協助。
          ●消毒液可為 10 %之漂白水(即漂白水與水之比率為 1:10
            )
  第四節  一般規定
          救護裝備及急救訓練用器材除一般保養由保養(管)人或單位
          負責外,得視需要委由專業廠商或專業單位以契約方式行之。
          使用過之醫療用品不可任意拋棄,需請醫院代為處理或集中銷
          毀或委託合格之醫療廢棄物代處理業者處理。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六章  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第一節  工作重點
          一、確保各項消防搶救裝備器材性能良好,充分支援救災需要
              。
          二、適切妥善裝備器材管理,減低人為故障因素。
  第二節  搶救裝備器材範圍
          一、範圍:
          (一)隨車搶救裝備器材:搶救裝備器材配屬(固定)各型消
                防車輛者。
          (二)非隨車搶救裝備器材:平時非固定配置於消防車輛,出
                勤救災需要時再行固定者。
          (三)其他搶救裝備器材:其他輔助裝備或個人防護裝備者。
          二、種類: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附表
              「消防裝備表」中與災害搶救有關之裝備器材,計分為:
          (一)隨車裝備:包括水帶、瞄子、消防立管等。
          (二)救助裝備:包括破壞器材、繩索等。
          (三)照明裝備:包括發電機、照明燈等。
          (四)輔助裝備:包括空氣壓縮機等。
          (五)個人防護裝備:包括消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等。
  第三節  保養檢查
          一、責任:
          (一)各級主管:各級消防機關及消防大隊、中隊、分隊主管
                ,對所屬單位所有消防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督導、
                考核之責。
          (二)保管人員:對器材應妥為保管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
                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鏽、潤滑、旋
                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二、時程:
          (一)使用保養檢查:由使用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使用中、
                使用後之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
                ,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
                立即停用,呈報上級處理。
          (二)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於每日實施保
                養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
                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
                用,陳報上級處理。
          (三)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使用保養(管)人員
                排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
                、使用、操作情形,並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
                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三、紀錄:
          (一)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應由保養(管)人員建立紀錄。
          (二)各分隊主管應按時督導並審核保養檢查紀錄。
  第四節  工作程序
          一、平時:由器材之使用或保管人員擔任,包括使用前、中、
              後及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添油料、旋緊及
              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維修: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則由各級消
              防機關所屬保養維護單位負責,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維護
              單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或委外保養
              ,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全,並依
              規定辦理。
          三、停用:裝備器材機件部分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
              故障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
              恢復完整前,該項器材應列為停用。
          四、報廢:有關各項搶救裝備器材之使用報廢年限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五、紀錄:各項器材維修情形應建立紀錄。
  第五節  保養維護重點
          各消防單位之裝備器材保養(管)及使用人員應依下表執行搶
          救裝備之保養維護。
          消防搶救裝備器材平時保養維護重點一覽表

  第六節  檢查標準與評分
          消防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缺點評定標準:
第七章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保養(管)人員擔任,包括每日保養檢查清
              潔、潤滑、加添油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保養維護單位技術人員或受過
              專業訓練,且能力技術均較一級保養人員較佳之人員擔任
              ,通常更換指定不堪使用之小總成、零件等工作。
          三、三級以上保養:係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
              則由各級消防機關所屬保養維護單位負責,人力不足支應
              之保養維護單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
              或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
              安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二節  裝備器材管理
          一、各級消防機關應對現有或新購置、配發之水上救生及潛水
              裝備器材逐項建立完整檔案資料列管。
          二、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必須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保管
              及初步維修。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管:應對其所屬單位所有之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
              材,負保養檢查、督導、考核之責。
          二、保養(管)人員: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應妥為保管
              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
              擦拭、潤滑、旋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一、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如有發現不正常
              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
              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用,陳報上級處理。
          二、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保養(管)人員排定時
              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操
              作情形,並予以紀錄備查,如發現損壞應立即停用並陳報
              上級處理。
          三、每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負責排定時程實施,並將所屬單
              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
              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四、每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負責排定時程實施,並將所屬單
              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
              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五、半年保養檢查:由各級消防機關訂定檢查計畫並依第三章
              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辦
              理。
  第五節  停用作業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故障
          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恢復完整
          前,該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應列為停用。
  第六節  汰舊換新
          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第七節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檢查計分標準如下:
          依「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表」(如附表
          七)辦理檢查評比。
第八章  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保養維護範圍
          一、電源部分:含電源箱、電源線、插座、接地線、電壓穩定
              設備、不斷電系統。
          二、網路通訊:含數據機、網路卡、網路線、集線器(Hub)
              、橋接器(Bridge)、路由器(Router)、閘道器(Gat-
              eway)、中繼器(Repeater)…等。
          三、電腦設備:含小、中、大型主機、個人電腦、印表機及相
              關週邊設備。
  第二節  保養維護區分
          一、一級保養:平日對於設備之使用或操作保養、維護。
          二、二級保養:對於所屬設備之維修及定期保養、維護。
          三、三至五級保養:採委外方式維修、保養。
  第三節  保養、維修之權責劃分
          一、資訊設備一級保養及維護,由使用人或操作人員負責。
          二、資訊設備二級保養及維護,由資訊單位或承辦人員負責。
          三、資訊設備三級至五級保養及維護,由資訊單位、承辦人員
              或保管人負責以委外方式辦理維修、保養事宜。
          四、資訊設備之修護、汰換經費,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
  第四節  保養職責
          一、使用、操作人員之職責:
          (一)保持設備完整及運作情形良好。
          (二)勿使陽光直接照射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上。
          (三)勿使雨水直接飄落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上。
          (四)保持各項資訊設備清潔,避免高溫高濕及灰塵污染。
          (五)勿使各項資訊設備接觸或靠近電氣、磁性物品。
          二、管理、資訊人員之職責:除具備使用或操作人員之職責外
              ,另須具備下列職責:
          (一)個人電腦維修、管理:以保持功能正常運行。
          (二)網路維護、管理:以保持網路正常存取。
          (三)主機維修、管理:含不斷電設備、空調設備等,溫度須
                保持在 21 ℃±3℃,相對濕度須保持在 50 %至 80 %
                間。
          (四)機房管理:含門禁管理、電源管理、防火器材(設備)
                設置等。
          (五)各項資訊設備維護、使用及操作手冊保管、管理。
          (六)各項資訊設備作業系統及資料備份、保存。
          三、主管之職責:
          (一)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二)督導所屬對各項設備之妥善保管。
          (三)督導及訓練所屬使用各項資訊設備。
          (四)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維護檢查。
  第五節  基本配備標準
          一、各級消防機關:
          (一)個人電腦(各單位均須配有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單位均須配有一台以上)
          (三)網路連線設備(需設置)
          (四)區域網路(需設置)
          (五)機房(一間)
          (六)主機(一台以上)
          二、消防大(中)隊:
          (一)個人電腦(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三)網路連線設備(需設置)
          (四)區域網路(視需要設置)
          三、消防分隊:
          (一)個人電腦(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三)網路連線設備(需設置)
          四、機房資訊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一)主機(一台以上)
          (二)工作站(個人電腦)(一台以上)
          (三)印表機(一台以上)
          (四)空調系統(一台以上)
          (五)不斷電系統(一台以上)
          (六)門禁系統(需設置)
          (七)獨立電源系統(需設置)
          (八)其他通訊設備(視需要設置)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一)個人電腦(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一台以上)
          (三)網路連線設備(需設置)
          (四)不斷電系統(一台以上)
          六、以上資訊設備設置數量可依各機關預算情形增設,其汰舊
              換新規定,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規
              定辦理。
  第六節  維修及保養注意事項
          一、資訊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通知負責之單位派員修理。
          二、管理單位接獲維修通知後,應予維修記錄表紀錄,並儘速
              協助維修事宜,維修記錄表詳如附表八-一 。
          三、為避免火災之發生,機房應使用防火器材及消防設備。
          四、為維持電腦作業之穩定,電腦機房應裝設不斷電系統(UP
              S)及電壓穩定器(Voltage Regulator),以保持電腦在
              停電狀況下,仍能正常操作。
          五、電腦機房之電源系統必須獨立,並設有門禁等安全管制。
          六、與廠商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時,應訂定各項設備之定期維護
              保養作業。
          七、資訊設備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
              施,署資訊單位可實施不定期抽查,檢查評分項目如附表
              八-二 。
第九章  消防通訊裝備保養維護管理
  第一節  消防通訊裝備汰舊換新及送修規定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消防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各級消防機關(單位)勤務使用之無線電話通訊
                裝備發生故障時,應先自行修復,倘無法修復時,再依
                規定程序報修或以契約方式辦理委外修復。
            二、報廢:
            (一)無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經鑑定無修理
                  、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報請辦理報廢。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它因素致使機件損壞不堪修復者,得
                  報請依財產管理規定專案報請辦理報廢。
            三、汰換:
            (一)無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最低耐用年限,性能老化
                  ,經鑑定已無使用價值者,得陳請報廢更新。
            (二)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依通訊裝備器材配備基準表(
                  如附表九- 一)有短少或已辦理汰舊者,應於前一年
                  度先行依法編列預算辦理補充或更新。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消防有線電通訊裝備之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勤務使用之有線電話通訊裝備(
                含一一九報案、受理、指令、交換總機、傳真機、存證
                錄音機等)發生故障時,應先自行修復,倘無法修復時
                ,再依規定程序報修或以契約方式辦理委外修復。
            二、報廢:
            (一)有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經鑑定無修理
                  、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報請辦理報廢。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它因素致使機件損壞不堪修復者,得
                  報請依財產管理規定專案報請辦理報廢。
            三、汰換:
            (一)有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最低耐用年限,性能老化
                  ,經鑑定已無使用價值者,得陳請報廢更新。
            (二)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依通訊裝備器材配備基準表有
                  短少或已辦理汰舊者,應於前一年度先行依法編列預
                  算辦理補充或更新。
  第二節  保養制度
          通訊裝備保養區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以上保養等三
          個層次實施之。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保養維護制度及作業範圍如下:
            一、一級保養: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一)正確之使用。
            (二)適當之調整。
            (三)清潔乾燥之處理。
            (四)防火、防震、防竊。
            (五)使用前、中之檢查及使用後的保養。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之通訊單位負責。
            (一)校正。
            (二)簡易零件之換修。
            (三)防潮防霉之處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與督導。
            (五)意外災害之防止。
            (六)技術性建議與輔導。
            三、三級以上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通訊單位負責或以契約
                方式委外代為保修。
            (一)調整測試及零件換修。
            (二)防潮防霉之處理。
            (三)組配件或總成之換修。
            (四)翻修整理。
            (五)報廢鑑定。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有線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之保養維護制度及作業範圍如
            下:
            一、一級保養:
            (一)各型電話機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二)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設施、
                  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設備由值勤人員或各級消防機
                  關(單位)之通訊單位值機人員負責。
            二、二級保養:
                有線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設備之保養維修由各級消
                防機關(單位)通訊單位值(勤)機人員負責,並定期
                實施之。
            三、三級以上保養: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之有線電裝備由通訊單位負責或
                以契約方式委外代為保修。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一、使用、保管人員之責任:
            (一)保持無線電通訊裝備之完整及維持機能狀況良好。
            (二)使用前、中、後應注意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防潮、清潔
                  及防護(防火、防震、防竊)等。
            二、基層單位主管(分隊長)之責任:
            (一)督導及訓練所屬正確使用無線電通訊裝備。
            (二)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三)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督導所屬對無線電通訊裝備妥善之保管。
            三、專業單位主管責任:
            (一)負責、督導通訊專業人員編列新增或汰換無線電通訊
                  設備預算。
            (二)負責、督導通訊專業人員編列無線電通訊設備維護費
                  預算。
            (三)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督導考核所屬對無線電通訊裝備之正確使用與保養。
            (五)督導各通訊專業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1.對故障之無線電通訊裝備實施初級檢修作業。
                  2.無法自行修復之無線電通訊裝備按規定辦理送修。
                  3.保持所屬各單位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高度堪用率。
                  4.辦理申請補充新無線電通訊裝備及送修所耗用零件
                    與費用之相關業務。
                  5.依規定辦理相關通訊業務及保修作業。
            四、各級消防機關主管責任:
            (一)考核督導有關通訊業務及保修作業依規定辦理。
            (二)考核督導通訊專業人員,依規定辦理以契約方式委外
                  保修。
            (三)考核督導或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考核所屬單位對使用、保管、保養之狀況。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有關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之保養作業權責。
            一、使用保養(管)人員責任:
            (一)一般電話機、指令電話機、一一九受理電話機、傳真
                  機、存證錄音機之正確使用與保管。
            (二)保持一般電話機、指令電話機、一一九受理電話機、
                  傳真機、存證錄音機之完整、清潔、防潮及防護(防
                  火、防震、防竊)等。
            二、專業通訊人員、值勤(班)人員責任:
            (一)保持自動交換總機內、外部清潔、防潮及防護(防火
                  、防震、防竊)等。
            (二)測試中繼線及內、外線用戶分機線路,確保暢通。
            (三)定期或不定期巡修線路。
            (四)話機、總機、傳真機、存證錄音機定期保養維護檢查
                  。
            三、專業單位主管責任:
            (一)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二)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
            (三)調度電訊專業人員支援重大設備或線路故障修護。
            (四)辦理申請補充更新有線電通訊設備及送修所需零件與
                  費用之相關業務。
            (五)負責督導編列有線電通訊設備維護所需預算。
            (六)依規定辦理以契約方式委外保修作業。
            四、各級消防機關主管責任:
            (一)督導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
            (二)督導考核所屬單位裝備使用、保管與保養之狀況。
  第四節  保養要領
          所有通訊裝備,均需作經常例行性之保養,因器材構造與種類
          不同,在保養技術上,或有差異,但可歸納如下:
          一、感覺:
              裝備使用人,應經常以視、聽、觸、嗅等感覺,以察覺裝
              備之不正常現象,諸如裝備表面之退色、起泡、膨脹、絕
              緣混合物之漏出,以及接觸表面之氧化等、以聽覺感知電
              機運轉聲音異常、以觸覺感知溫度過熱、以嗅覺感知有無
              異味等。
          二、檢查:
              檢查是保養中最重要之工作。忽略細小故障,雖然不致防
              礙機器設備之運作,但極易引起更大之故障,甚至會使通
              訊中斷。
          三、旋緊:
              機器設備內部之導線、固定螺絲,以及機殼固定螺絲與車
              裝之固定,均須予以旋緊,以免鬆脫。但亦不能用力過大
              ,以免損壞接點。
          四、清潔:
              各種機器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與乾燥。清潔之要領,全憑
              細心檢查機件中所有凹入部分之累積灰塵、腐蝕及其它外
              物。因為積垢易於吸收水分而導致受潮、生霉、漏電等百
              病叢生,尤以熱帶地區,最易使霉菌滋長而發霉。
          五、調整:
              適當之調整與校準,可確保機器設備功能。
          六、潤滑:
              潤滑係指裝備之轉動部分上油而言。亦含有在門之鉸鍊或
              機件上其它滑動之表面加以輕油,以防磨損。
  第五節  保養檢查
          消防通訊裝備器材之保養檢查及考核作業,目的乃對裝備執行
          各種保養檢查時有一定程序,其範圍適用於各級消防機關(單
          位)之有、無線電通訊設備主件及零、配件之保養檢查,主管
          檢查、技術檢查等,使通訊裝備確能發揮其最大功能。
          一、檢查區分:
          (一)勤務檢查:
                保管人或使用人在使用前、中、後之保養檢查。
          (二)主管檢查:
                係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單位之通訊裝備器材,按規定或視
                狀況需要實施之檢查。
                1.主管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九-二 。
                2.檢查內容,檢查評分表如附表九-三 、附表九-四 、
                  附表九-五 。
          (三)技術檢查:
                為明瞭各使用單位現有通訊裝備器材堪用程度,保養維
                修情形,估計保修需要所實施之檢查工作。機動無線電
                通訊技術設備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九-六 。
          二、檢查責任:
          (一)勤務檢查:
                使用人、保管人,負有維護並確保裝備在經常堪用狀況
                之責。
          (二)主管檢查:
                各級單位主管,為考核其所屬單位裝備保養之優劣,以
                及防止濫用裝備、疏忽或過失等缺點之發生。
          (三)技術檢查:
                各單位專業保養人員,應儘速發現並排除裝備之故障,
                以確保裝備最高之堪用率。
          三、保養檢查實施重點:
          (一)普遍檢查保養、保管、維護狀況、清點數量並核對帳卡
                以及待修裝備處理情形。
          (二)執行檢查週期之施行並考核獎懲情形。
          (三)年度督考評核是否落實。
          (四)裝備抽檢。
  第六節  一般規定
          一、各種通訊裝備測試所用儀表,除由單位之使用人負責保養
              外,初級以上之修護校正,均視需要委由原承包商或專業
              單位以契約方式行之。
          二、本規範頒布實施後,凡消防用通訊裝備,均納入檢查範圍
              ,依規定實施。
          三、通訊裝備保養檢查成績之總分= (【無線電裝備檢查之評
              分+衛星電話通訊設備檢查之評分】÷2)×50% +有線電
              裝備檢查之評分×50% 。
第十章  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汰舊換新規定
          器材使用年限請參閱本規範相關各規定辦理,其餘則依行政院
          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第二節  鑑定實驗室基本配備標準
          一、實驗室規劃
          (一)獨立之水電裝置(含有緊急供電設備及逃生照明指示設
                備)。
          (二)須有緊急沖水設備。
          (三)須考量環保、安全衛生及消防問題。
          二、器材配備
          (一)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質譜儀:一台以上。
          (二)烘箱:一台。
          (三)天平:一台。
          (四)攜帶式氣體偵測器:一組。
          (五)現場採樣器材:一組以上。
          (六)現場鑑定器材:一組以上。
          (七)攝影器材:一組以上(照相機、攝影機…)。
          (八)藥品櫃:一座。
          (九)其他:逐年增購之鑑定器材。
  第三節  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器材管制
          (一)器材建卡
                各級機關主管調查業務單位,對於現有或新購置之鑑定
                器材應依照鑑定器材類別區分表分類,並依器材類別、
                次序統一保管,以建立「鑑定器材卡」(如附表十- 一
                )資料檔案。
          (二)專責人員負責
                各類器材必須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及維修,且必須整理
                所有相關資料(使用、維修、校正、操作手冊等)建檔
                備參。
          二、器材使用
          (一)使用原則
                1.所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平時應熟練使用各類器材且
                  不斷提升新技術,以利處理案件時,能運用鑑識器材
                  ,充分發揮物盡其用之功能。
                2.精密之鑑定儀器(如: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質譜儀
                  )須由已受訓之專責人員,或由已受訓人員在旁指導
                  及協助時方可操作使用。
          (二)填寫記錄簿:每次使用各類鑑定器材時,均須填寫該器
                材專屬之「器材使用紀錄簿」(如附表十-二) ,以了
                解儀器使用狀況。
          (三)資料建檔
                1.每一次證物鑑定結果及相關實驗資料必須登錄存檔。
                2.上級機關所提供之器材保管方法或使用方法,必須有
                  系統之整理及存檔。
  第四節  器材保養制度
          一、一級保養
              由器材使用人或專責負責人員擔任,每日或定期檢查器材
              之清潔、潤滑、防潮、防鏽及主體配件與消耗品有無缺少
              ;並定期校正鑑定器材且確實填寫「儀器校正紀錄簿」(
              如附表十-三) 。
          二、二級保養
              由各級機關火災調查單位主管,負責器材之性能測試及所
              有紀錄簿之審核;以及定期保養技術方法之指導及補充教
              材、消耗品之規劃。
          三、三級以上保養
              鑑定器材若有損壞而使用單位無法自行維修時,除函報上
              級單位及逕送有關廠商修理外,並應填寫「器材維修紀錄
              簿」(如附表十-四),俾便瞭解器材之所有狀況。
  第五節  保養原則
          共同原則:使各式器材防鏽、防髒、防潮、防油汙及保持乾淨
          、清潔。
          一、現場勘查鑑識器材及採樣器材
          (一)器材詳列明細表(含數量)。
          (二)必須全部放置於固定場所。
          (三)隨時維持正常操作狀態。
          (四)有電池裝置之器材,長時間不用時應取出電池。若電池
                位置之電池接觸點腐蝕時,應用無水酒精除去腐蝕物。
          (五)檢知管需儲存於冰箱中且注意有效期限。
          二、攝影器材
          (一)濾光鏡片之清潔,可用空氣刷、拭鏡布等清潔表面即可
                ,鏡面若有油汙,可用脫脂棉沾上少許乙醚或無水酒精
                輕輕擦拭。
          (二)鏡面之清潔,先用空氣刷清潔沾附於表面之污染物,對
                於附著較牢之沈積物可用棉花棒沾清潔液塗抹鏡面,再
                用拭鏡布(紙),由中心向外以圓周運動方式輕輕擦拭
                ,除去水分及汙物,使鏡面光亮。
          三、實驗室鑑定儀器
              精密之鑑定儀器除注意表面金屬清潔外,應遵照該儀器之
              保養及維修手冊規定,實施平時、定期之保養維修。
  第六節  檢查週期及評分
          一、「鑑定器材保養維護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十-五 。
          二、「消防機關鑑定器材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六。
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前言
            為使消防安全檢查時能有效檢測出各類場所設置之消防安全
            設備功能是否處於正常狀態、該設備有無失效、故障或性能
            低落,應對各項供消防安全檢查使用之裝備器材妥適保養維
            護,以發揮消防安全檢查之功能。
    第二節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汰舊換新規定:器材使用年限已達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
                「財物標準分類」,且該器材功能老舊,已不堪使用者
                。
            二、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基本配備如下:
            (一)水壓表(比托計)。
            (二)三用電錶(110V、220V)。
            (三)交直流 1,000V 絕緣電阻計(得測 250V 及 500V )
                  。
            (四)噪音計。
            (五)照度計。
            (六)風速計。
            (七)加熱試驗器。
            (八)加煙試驗器。
            (九)煙感度試驗器。
            (十)扭力扳手。
            (十一)減光罩。
            (十二)泡沫試料採集器。
            (十三)比重計。
            (十四)接地電阻計。
            (十五)糖度計。
    第三節  保養制度
            一、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之保養作業,比照第二章各類車
                輛裝備保養一般規定辦理。
            二、前揭裝備器材應依原廠使用手冊規定,定期送請度量衡
                量測中心或其他機構校正。
    第四節  保養維護實施情形
            一、注意事項
            (一)安檢器材平時應存有簡單零件備品,如發生重大功能
                  故障時,應即送修。
            (二)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設置固定存放場所,供各項器
                  材之置放。
            (三)攜出使用,返隊後應保持構件之清潔與完整,並隨即
                  歸放定位。
            (四)避免置於潮濕、過熱或日光直射之場所,以免影響性
                  能。
            二、保養作業
                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
                施,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