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
份並繳納審查費,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之機關(構)、學
校、團體(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經專業機構協助審查及本部複
審合格者,由本部發給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格式如附件一),並
予編號登錄。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營業概要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設有工廠者,應附工廠登記證
影本;委由其他公司或工廠製造或處理者,應附該受託公司或工廠
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防焰性能品質機器一覽表(格式如附件四或附件五)。
(五)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資料說明書(格式如附件六)。
(六)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品質管理方法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七)。
(七)防焰標示管理說明書(格式如附件八)。
(八)經本部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前點第五款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
七款所列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經當地
消防機關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由本部發給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
,並予編號登錄。
本部應於專業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
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