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術規格:
(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確認該標準是否有修
正及其適用範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提出採購申請之需
求單位(以下簡稱需求單位)綜合考量,比照辦理。
(二)需求單位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應切實依照採購法第二
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採購標的是否有國際或國家標
準之適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1.國際標準之適用: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PEC)一九九六年決議認定之二十七個國際標準組織包括 BIPM
、 BISFA、 CAC、 CCC/CCD、 CIE、 CISPR、 IAEA/AIEA、IATA
、 ICAO/OACI、ICRU、 IDF/FIL、 IEC/CEI、IFLA、 IIR/IIF、
ILO/OIT、 IMO/OMI、IOOC/COI、 ICRP/CIPR、 ISO、 ITU/UIT
、 OIE、OIML、 OIV、 UIC、UNESCO、 WHO/OMS、 WIPO/OMPI。
2.國家標準之適用: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利用國家標準 CNS
檢索系統(http://www.cnsonline.com.tw/)查詢。
3.無國際標準且無國家標準者,始得適用其它地區性標準(如 EN
、NFPA、 JIS、 ACI、ASTM 等)或訂定較嚴之標準並應依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函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
行注意事項辦理,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三)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需求單位應成立規格小組(得由本署業管
人員、縣(市)消防機關或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原則於預算年
度二月底前完成規格訂定並簽送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如前有雷
同之招標案例、規格條件簡單或委由規劃設計等技術服務廠商辦理
者,經簽准得免成立規格小組。需求單位應依前述期限列管預算執
行時程。
(四)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施行
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等相關規定辦理,
以減少採購案件發生異議、陳情、檢舉等爭議。
(五)巨額以上採購案件,需求單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
益分析作業規定,經簽准再移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採購項目屬共同
供應契約項目者,應依內政部消防署集中採購電子化作業須知辦理
。
(六)技術規格訂定後,需求單位應依採購案件需求,併同檢附採購案件
申請書(如附表一)、預算金額表(如附表二)、規格審查表(如
附表三)、驗收審查表(如附表四)、財物採購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五,查核金額以上適用),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移
送採購單位作為招標文件制定依據。
(七)核准之規格文件,由需求單位填具採購案件移辦複核單(如附表六
)確實完成複核後,併同規格電子檔,移採購單位再複核後憑辦招
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