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第五點第六款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
工作人員與演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
等原因,研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編組:依活動規模,得參考事故現場指揮體系(Incid-
ent Command System, ICS) 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指揮、作業、計
畫、後勤、財務或行政等小組(各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
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防救災數位學習網)。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
及避難引導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疏散(避難)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二)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選定適當、安全、通風且陰涼處(室內或
具遮棚處)設置醫護站,並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三)應規劃緊急醫療救護事宜。並得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救護支援
,支援所需經費由主辦者負擔。
(四)活動現場之救護站應配置救護人員、救護車、救護機動車及自動體
外心臟去顫器(AED) ,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發生後
四分鐘至六分鐘內,救護人員、救護設備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
處理為原則;如有重大傷病患者,主辦單位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
(五)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主辦者應立即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大量傷
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急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