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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104/11/02 公發布)
一、為確保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避免災害發生與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保
    護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立學校辦理之大型
    群聚活動。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
    動特性,訂定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
    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
      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於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
      業計畫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人民之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
    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有超出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變能力之虞,或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者,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指定為大型群聚活動,予以管理。
    第二項第三款不適用本要點之活動,其安全管理事項得參酌直轄市、
    縣(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定或本要點辦理。
四、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負責活動安全,與活動場所管理者及其他
    協辦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五、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執行下列安全管理事項:
(一)選擇安全之場地及器材。
(二)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職責,及參與人員之安全宣導教育,
      並落實執行。
(三)依活動需要,配置或協調派駐保全、警察、消防、醫療救護或其他
      安全工作人員。
(四)確保臨時搭建之設施、建築(構造)物之安全。
(五)規劃活動場所交通、容納人數、劃定區域、出入、疏散、救援等動
      線,並予以標示與管制。
(六)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工作人員與演
      練。
(七)其他有關安全工作事項。
六、依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四款選擇安全之場地與器材,及搭建臨時設施、
    建築(構造)物,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
      關安全設備及設施。
(二)活動場所為室外者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例如於海上
      或靠近水邊,應有救生員、救生圈或救生艇等救生裝備;活動海域
      內之水母、油漬等可能產生危害之生物或物品應清除完畢)。
(三)使用合法器材,必要時應進行實地安全測試,發電機及空飄氣球等
      大型器材、裝備及設施應固定,並避免使用易致災害之物品(例如
      氫氣氣球等)。
(四)搭蓋臨時性設施、建築(構造)物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
七、依第五點第五款規劃交通、出入及疏散動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措施、行人安全、公
      車行駛路線、停車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量、宣傳措施。
(二)應事先履勘場地,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以明顯指標
      或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派專人引導。
(三)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避難處所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
      製作緊急疏散等指示,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
      制、引導及疏散。
(四)活動場所出入動線、緊急疏散路線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告知所有
      參與活動人員,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
      宣導及標明之。
(五)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容留人數管制、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
      檢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等相關規定;法令未規定者,應依現
      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
      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規劃安全之人數。容留人數管制適用之建議
      如附件一。
八、依第五點第六款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
    工作人員與演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
      等原因,研訂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編組:依活動規模,得參考事故現場指揮體系(Incid-
        ent Command System, ICS) 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指揮、作業、計
        畫、後勤、財務或行政等小組(各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
        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防救災數位學習網)。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
        及避難引導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疏散(避難)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二)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選定適當、安全、通風且陰涼處(室內或
      具遮棚處)設置醫護站,並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三)應規劃緊急醫療救護事宜。並得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救護支援
      ,支援所需經費由主辦者負擔。
(四)活動現場之救護站應配置救護人員、救護車、救護機動車及自動體
      外心臟去顫器(AED) ,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以事故發生後
      四分鐘至六分鐘內,救護人員、救護設備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
      處理為原則;如有重大傷病患者,主辦單位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
(五)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主辦者應立即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之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大量傷
      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急救護。
九、第五點第七款所定其他有關安全工作事項如下:
(一)活動主題或內容有多數兒童、年長者、身心障礙者參與時,應強化
      下列事項:
      1.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輪椅、助行器等)、流動廁所、防滑地
        磚、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
      2.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優先對兒童、年長者、身心障礙者等予
        以疏散。
(二)活動需要之安全管理人力、器材、裝備及相關設施之配置比例,應
      視場地特性、活動規模、性質及參與活動人數規模與男女比例,做
      適當及合理之規劃。
(三)活動主辦者應於活動前與轄區災害應變機關相互聯繫並建立緊急通
      報機制。
(四)活動現場餐飲之提供,應注意飲食衛生並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
(五)活動前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或活動進行
      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得參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六)針對活動之內容及相關安全管理,應於活動前召集相關工作人員辦
      理講習,講解活動應注意事項及各種災害、緊急事故或突發狀況之
      應變及處置措施,並於活動前完成各項勘查、檢查、模擬、實地訓
      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七)對參加活動者事前宣導安全訊息並公告周知,如管制飲酒、禁止攜
      帶危險(爆裂)物品等,必要時於出入口實施安全檢查,強化服務
      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
十、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依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如附件二。
十一、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
  (一)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者,於活動舉行七
        日前報備。
  (二)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三千人以上者,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申請
        許可。
      大型群聚活動有二個以上之主辦者,應協議指定一主辦者辦理前項
      之報備或申請。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報備之活動,如有超出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變能力之虞或所附文件缺漏致有影響活動安全之虞時,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於活動舉行四日前,以書面敘
      明原因通知報備之主辦者:
  (一)要求比照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許可,不受該款申請時間之限制。
  (二)要求調整辦理時間、規模、活動內容,或自行增設應變人力及設
        備。
      臨時性國際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大型群聚活動,基於促進社會發展、
      國際交流有實質之助益時,得不受第一項報備或申請許可時間之限
      制。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審查機制、活動類型、危險程度、地區特
      性及應變能力等因素,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另訂管理方式。
十二、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備書或申請書(範例如附件三)。
  (二)主辦者為公司、商業、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組織之登記證明文
        件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
        明文件。
  (三)活動方案及說明。
  (四)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五)場地同意使用證明。(無必要時,得免附)
      主辦者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緊急應變與公共安全機關(
      含活動與場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消防、緊急救護、衛生
      等業務之主管機關)密切聯繫。
      跨行政區域之大型群聚活動,由活動主辦者向活動出發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並由受理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轉知報備,或邀集活動路徑經過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共
      同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活動之安全管理有不同規定時
      ,由各該政府共同協商解決之。
十三、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活動場所地理環境、建築結構與面積(附現場平面圖),可容納
        人數及活動預計參與或聚集人數。
  (三)安全工作人員數量、任務分配及識別標誌。
  (四)活動場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措施。
  (五)臨時搭建設施、建築(構造)物之設計、施工及安全措施。
  (六)出入與救護動線、救護站、緊急疏散通道、廣播、照明(夜間)
        、滅火、無障礙設施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誌。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緊急應變計畫。
  (十)其他有關安全管理工作事項。
十四、經報備或許可之活動,主辦者依活動性質須依規定另行申請許可者
      ,例如道路使用許可、臨時建築(構造)物許可、施放爆竹煙火許
      可、明火表演許可等,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十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大型群聚活動之申請,或確保活動安
      全,得於大型群聚活動舉辦前或活動進行中,對活動場所、設施及
      其安全管理進行現場查驗,主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政府相關機關應主動橫向聯繫與監督,並依各主管法規辦理有關安
      全工作。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法規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活動有危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三)不符合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未完全者。
十七、經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之時間、
      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舉辦時間,報備者,應於原舉辦日期三日
      前;許可者,應於原舉辦日期七日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
      請變更,經同意方可變更。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舉
      辦者,不受上開申請期限之限制。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地點、內容或擴大聚辦規模者,應依本
      要點重新報備或申請許可。
十八、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之大型群聚活動時,主辦者得透過報紙、
      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予以公告,並處理善後工作。
十九、主辦者不得將已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轉讓他人主辦或承辦,
      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命其停止辦理及廢止許可。
二十、大型群聚活動現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掌握安全工作計畫及緊急應變之全部內容。
  (二)熟練使用廣播及通訊設備。
  (三)熟練使用消防安全設備,熟知出入、疏散動線、安全出口及疏散
        通道位置,掌握各工作位置緊急應變之分工與措施。
  (四)掌握及運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之大型
        群聚活動,不須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報備及申請許可。但應依本
        要點相關規定,由主辦機關(構)、學校負責活動安全,並會同
        相關機關執行相關安全事項。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上級機關,應會同相關機
        關訂定督導考核之機制,確保活動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