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定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得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自主
認定業務之專業機構。
(二)型式認定:指認定機構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
性評鑑,以確認產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定基準。
(三)型式認定變更:指已取得型式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
之部分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但其為動
作原理、主要構造或材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四)輕微認定變更:指已取得型式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
之事項不致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
(五)型式符合認定:指已取得型式認定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於國內
製造出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前,經原發給型式認定書之認定機構(
以下簡稱原認定機構)確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與型
式認定相符者。